烟酒公卖制
北洋政府实行的烟酒公卖制
烟酒公卖制是北洋政府于1915年5月推行的公卖管理制度,旨在整顿税收并增加财政收入。袁世凯批准《全国烟酒公卖暂行简章》,设立中央烟酒公卖事务站及各省局、分局、分栈、支栈四级机构,实行官督商销模式。商人需缴纳1000元至5万元押款后承办分栈,由公卖局核定成本利润后制定公卖价格,销售须加贴公卖印照,违者面临货物没收及停业处罚。该制度将原有税捐合并征收,公卖费率定为10%至50%并直接缴存省库,各省实际执行中存在费率差异。
公卖栈管理烟酒销售事宜并代征烟酒公卖费及各项烟酒税。实施以来,各省多招商承办包缴税额,名为公卖、实为包税,流弊丛生。国民党政府成立后,颁行烟酒公卖暂行条例,规定公费值百抽二十,所有旧征烟酒各税、概行废止。烟酒均凭印照销售及贩运。公卖费率每年修正一次,仍采招商包办制,但事实上各省捐亦多。1932年薰烟叶洋酒、啤酒、火酒改办统税。1933年7月,土烟改征土烟特税,土酒课征土酒定额税。此后,旧制的烟酒税及公卖费,则一律取消。
参考资料
北洋政府时期的公卖制.国家烟草专卖局行业网站.2025-06-05
北洋政府烟酒公卖始末 .百度学术.2020-05-2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02 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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