炼油综合能耗是衡量炼油生产过程能源消耗的综合指标,其定义为统计期内炼油生产所消耗的各类能源折算为标准油的总量,通常通过单位能量因数能耗或单位原料加工量能耗进行量化评估。国家标准将能耗限额划分为三个等级,要求新建或改扩建企业单位能量因数能耗不超过7.5 kgoe/(t·能量因数),现有企业需满足8.5 kgoe的限额标准。计算时需纳入常减压蒸馏、催化裂化等核心装置及储运、污水处理等辅助系统的能耗,同时规定了能源折算系数与统计边界。地方标准中明确炼油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值为70千克标油/吨原料油。
定义与计算
炼油综合能源消耗量指统计期内燃料、电力及耗能工质等能源经标准化折算后的总量。单位综合能耗通过总量除以原油及外购原料油加工量得出,计算时需排除原料用途的能源消耗。
能耗限额标准
国家标准制定了三级能耗限额:
截至2022年,新建或改扩建企业需达到2级标准,现有企业不得低于3级标准。海南省地方标准(DB 46/ 236—2012)则规定炼油单位综合能耗限额值为70千克标油/吨原料油。
统计边界
统计范围涵盖:
明确排除生活设施能耗,输电损失与热力损失需计入统计。
能源折算系数
不同类型能源按标准进行折算:
实施要求
企业需建立能源计量体系,配备符合GB 17167标准的计量器具,通过优化生产工艺、回收余热余压降低能耗。能耗数据需按月采集,计算时采用报告期内的实测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