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凝土用水是混凝土拌合用水和混凝土养护用水的总称。水在混凝土中一直是一个重要的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组分。它不仅保证混凝土拌合物的工作性,以满足施工和运输的需要,还是水泥水化反应的反应物质之一,同时对混凝土的和易性、凝结时间、强度发展、耐久性许多性能都有显著的影响。
混凝土用水包括饮用水、地表水、地下水、再生水、混凝土企业设备洗刷水和海水等。符合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生活饮用水可以不经检验直接作为混凝土用水。地表水存在于江、河、湖、塘、沼泽和冰川等中的水。地下水存在于岩石缝隙或土壤孔隙中可以流动的水。再生水指污水经适当再生工艺处理后具有使用功能的水。
2006年7月25日,建设部发布了关于行业标准《混凝土用水标准》的公告,批准《混凝土用水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JGJ63—2006,自2006年12月1日起实施,原行业标准《混凝土拌合用水标准》JGJ63—89同时废止。
截至2024年,该标准已被《水泥混凝土搅拌站残余浆液智能回收设备》等12项团体标准采纳,成为混凝土设备环保技术研发的基础依据。
山东省建筑科学研究院等地方机构开展标准宣贯工作。该标准为处理后的废水回用于混凝土生产提供了技术依据。
根据建设部建标[2004]66号文要求,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组织完成对1989版标准的修订。修订主要解决原标准未涵盖养护用水、再生水利用等问题,并强化混凝土耐久性指标以适配《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02要求。新增放射性检验条款与欧洲标准EN1008接轨。
标准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普通混凝土制备,明确规定海水禁止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素混凝土使用海水时需严格控制使用环境。再生水需符合标准附录规定的预处理要求。
第3.1.7条为强制性条款,规定未经处理海水不得用于钢筋混凝土和预应力混凝土,海水用于素混凝土时需满足氯离子含量≤350mg/L并限制使用环境。该条款在2023年行业标准资料中被再次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