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底争端分庭是
国际海洋法法庭根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设立的专门处理
国际海底区域。其管辖范围涵盖缔约国之间关于公约解释适用的争议、缔约国与
国际海底管理局的争端,以及国际海底开发合同方之间的纠纷。分庭具有强制管辖权,且在案件处理中可灵活组建3名法官的专案分庭。典型案例包括2011年担保国责任咨询案和日籍渔船扣押争端案,体现了其在平衡海洋环境保护与资源开发中的司法权威。分庭的咨询意见对缔约国深海立法具有直接影响,中国《深海法》的完善即受其司法实践推动。
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186-191条设立,作为国际海洋法法庭的常设分庭,专门处理国际海底区域勘探开发引发的法律争端。公约第191条明确赋予其受理国际海底管理局大会或理事会咨询请求的职能,成为其区别于其他国际司法机构的标志性特征。
中国作为国际海底资源开发的主要参与国,采取三重应对策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