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域使用金是国家以海域所有者身份依法向取得海域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权利金,属于财政预算收入,包括海域出让金、海域转让金和海域租金三类。其征收依据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海域规划、整治和保护。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
海域有偿使用制度。单位和个人使用海域,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缴纳海域使用金。海域使用金应当按照国务院的
规定上缴
财政。”
由于海域资源价值取决于产权强度,因此,同样的海域资源,
产权界定不同,在海域资源
交易的过程中,就会导致其不同的
市场价格。海域使用方式的
外部性在对海域所有者无益而对海域购买者有害(多支付成本)的情况下,必须界定新的
产权使外部性内部化。对于开放性用海等基本不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域使用方式来说,海域资源在生产活动中所起的作用和
土地一样,是涉海产业运行所必需的
生产资料;而对于围海、填海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海域使用方式来说,在生产活动中发挥作用的是海域资源改造后的
实物,海域使用人不仅获得了
海域使用权,还得到了潜在的允许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的权利,只有这部分的权力界定清楚了,海域资源的
相对价格才能在
市场中真正反映出来,从而实现海域资源的优化配置。海域资源产权界定清楚后,不同海域使用方式的海域使用金所包含的内容则有所不同。
对于开放性用海而言,海域使用金就是“海域租金”或“海域使用权价格”,而对于围海、填海等非直接利用海域资源的海域使用方式而言,海域使用金除了包括海域使用权价格这一部分之外,还
应该包括海域使用人对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而支付的代价,可以由海域空间占用费和自然属性改变补偿费两部分组成。
第三条:减免国务院审批的
项目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
项目用海应缴中央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
财政部和国家海洋局审查批准。 减免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审批的项目用海应缴地方国库的海域使用金,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减免养殖用海应缴的海域使用金,由审批项目用海的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和同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四)
教学、科研、防灾减灾、海难搜救打捞、渔港等非经营性公益事业用海。
(三)遭受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经核实经济损失达正常
收益60%以上的养殖用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