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成立于1952年7月1日,是海南岛首个民族区域自治行政建制,初期辖白沙、乐东、东方、琼中、保亭5县,隶属广东省与海南行政公署双重领导。1954年1月辖区扩展至陵水、崖县,形成7县格局。1955年10月根据国务院批复更名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驻地迁至通什镇(今五指山市)。该行政区推行民族干部培养政策,1952年至1958年间少数民族干部数量从376人增至2119人。1987年12月随海南建省筹备工作撤销建制,原辖地调整为7个自治县及三亚地级市。
历史沿革
1952年6月25日在乐东县抱由镇召开首届各族各界人民代表会议,通过《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条例》等决议,选举产生首任主席王国兴(黎族)、副主席陈斯德(苗族)等组成领导机构。同年7月1日正式成立专署级行政区,初期辖5县32区457乡,面积占海南岛总面积52.8%。1953年7月行政中心迁至保亭县通什镇(今五指山市),1954年增辖陵水、崖县后形成7县行政区划。
1955年10月1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经国务院批准更名为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1958年行政区划调整中,昌感县并入东方县,次年自治州机关短暂迁驻海口与海南行署合署办公。1961年恢复独立建制后的管辖范围涵盖通什、崖县、乐东、陵水、保亭、东方、白沙、琼中8县。
民族区域自治
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后实施民族干部培养专项计划:
自治机关严格执行民族干部任职比例要求,首任政府主席王国兴(黎族)、副主席陈斯德(苗族)等关键职务均由少数民族干部担任。1957年建立海南黎族苗族自治州党委,形成党领导下的民族区域自治体系。
行政区划调整
主要行政变更节点包括:
辖区人口从1952年成立时的56.79万,增至1985年的212.5万,其中少数民族占比42.7%。
撤销与后续调整
1987年12月经国务院批准撤销自治州建制,相关调整包含:
撤销后实施的民族政策延续措施:
该行政区存续期间形成的民族行政管理经验,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时期的民族事务治理提供制度基础。原政府办公楼旧址现为五指山市委办公场所,被列为地方历史建筑予以保护。
参考资料
百年瞰变迁 .海南省人民政府.2021-0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