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派出机构是行政机关依法派驻特定区域或机构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主要分为各级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如驻京办)、特殊经济区域管理机构(如
开发区管委会)及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如
公安派出所、工商所)三类。其职能具有单一性,代表派出机关实施特定领域管理权,依据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具备独立行政主体资格,需法律法规明确授权方可行使行政权力。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政府派出机构由工作部门设立且权限限于专门行政事务,与行使一级政府职权的派出机关在设立主体及法律地位上存在差异。泰州市政府将其纳入政府工作部门范畴,明确派出机构负责人需参与市级政府决策会议。典型机构包括开发区管委会等特殊经济区域管理机构,承担编制区域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招商引资及企业服务等职责,如葫芦岛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发展战略、组织工程建设和国有资产管理。
政府派出机构是指政府或政府
职能部门在一定区域或组织内设立、授权实施某方面行政管理职能的代表机构。根据派出主体的不同,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
三是政府职能部门设立的派出机构,如公安分局与派出所、国土分局与国土所、工商分局与工商所、地税分局与地税所、司法所等。政府派出机构主要根据组织法以外的行政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设立,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除非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权力。
上至国务院工作部门派出的机构,如
审计署派驻在国务院部委行署的审计机构(称特派员办事处)、中纪委
监察部派驻在部委行署的纪检监察机构(称纪检监察组)等;下至县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设置的人们耳熟能详的公安派出所、工商所、税务所、土地管理所、财政所等等。
对派出机构作出明确规定的立法始于1990年的《行政复议条例》,1999年4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与会者全票通过的《行政复议法》仍沿用了这一规定并对派出机构以及派出机关在行政复议中的法律地位作了规定。因为其既无法律手续,又无执行场所。若派出所在羁押室关押人三天属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