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
江苏省泰州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the Taizhou Municipal People's Congress)(简称“泰州市人大”)是江苏省泰州市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主要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二章第二节,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泰州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江苏省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制定地方性法规,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备案。
江苏省以及泰州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开展协同立法。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泰州市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国家计划和国家预算的执行;
(二)审查和批准泰州市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计划和预算及其执行情况的报告,审查监督政府债务,监督泰州市人民政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
(三)讨论、决定泰州市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城乡建设、民政、社会保障、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和项目;
(四)选举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五)选举泰州市市长、副市长;
(六)选举泰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和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七)选举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八)听取和审议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九)听取和审议泰州市人民政府和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报告;
(十)改变或者撤销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十一)撤销泰州市人民政府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十二)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十三)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
(十四)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广泛交往交流交融,保障少数民族的合法权利和利益;
(十五)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泰州市人民政府的组成人员。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和由它选出的泰州市监察委员会主任、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罢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机构设置
专门委员会
下一级人大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21 14:25
目录
概述
主要职权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