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律义》是
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颁布的法典,历时12年编纂完成,由大理卿
阎公贞主持修订。法典共分名例、卫禁、职制等12篇563条,篇章结构与《唐律疏议》完全一致,但在具体条文上结合金代社会实际进行调整。作为
金朝法制汉化的集大成成果,该法典以唐宋法律为蓝本,吸收《宋刑统》疏议内容,但因战事频繁未得到有效贯彻实施。法典对元代法制产生深远影响,元初直接沿用其作为司法依据,直至
元世祖颁布《至元新格》后才逐步废止。
详定所。此前金代先后颁布《皇统新制》《续降制书》《大定重修制条》等法令,但存在体系松散、条文矛盾等问题。为适应社会封建化进程,章宗命阎公贞等人以
唐律为基准,结合宋法疏议进行系统性法典编纂。
条文解释采取双重注疏形式,既保留《唐律疏议》原注,又新增符合金代国情的疏义
五刑。
法典颁布后因蒙古南侵未能全面施行,但仍是金末司法审判的主要依据。元代初期直接沿用《泰和律义》,直至至元八年(1271年)才废止其律条部分,令、格、式仍沿用至《
至元新格》颁行。法典的编纂经验为《
大元通制》提供立法范例,其中户婚、职制等篇目内容被大量吸收。
元代史官
脱脱。现代学界认为该法典的颁布标志着金朝完成从奴隶制习惯法向封建成文法的转型,是
中华法系发展中的重要环节。法典编纂过程中体现的
女真族主动接受汉文化现象,成为研究金代民族融合的重要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