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虚无主义是否认法律社会价值、主张取消法律调整的思想体系,表现为无法可依、有法不依等形态,与
法律万能论相对立。该思想认为法律与道德对立,主张以道德或自由取代法律,
老子道家代表
庄子。
无政府主义者视法律为压迫工具并追求绝对自由,
马克思主义则强调法的历史必然性并批判该思潮。
儒道皆推崇法律虚无主义,道家经典《道德经》曰“法令滋彰,盗贼多有”。儒家重礼轻刑,《论语·为政》曰“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新中国成立之后,尤其是从1957年下半年开始,“反右派”斗争被严重扩大化,随后又于1958年出现“大跃进”,于1959年出现“反右倾”,直至最终发生“文化大革命”十年浩劫,这正是法律虚无主义在我国泛起并产生严重后果的历史时期。我国法学和法制在此时期受到严重挫折和破坏,多数法律系和法学专业被取消,法学停滞而落后。司法也未能向专业化和法律化方向发展,经过反复修改的刑法、民法草案中辍,以致30年内国家连刑法和民法这些基本的法律也告阙如。尽管此前“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已被正式提出,但在这一时期,有法不依、立法停滞、司法以打击批斗形式运转、政治运动不断等现象普遍存在,直至最终出现“砸烂公、检、法”。法律虚无主义思潮与这种法学凋零、法制荒芜的现象互为因果、交互促进,并且成为一种渐行渐强并延续持久的社会思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