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血液中心始建于1969年,是
河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直属的卫生事业单位,是省会
石家庄市唯一的采供血机构,承担着输血研究和对下级采供血机构的指导和人员培训任务,是全省采供血业务和输血研究的中心。
中心概况
河北省血液中心是省卫生健康委
直属事业单位,始建于1969年,主要生产血液制品,1983年开始部分临床供血,1995年制品停产,其职能完全转为临床供血,并在国内率先实现了采供血工作“三统一”。1998年《献血法》颁布实施后,顺利实现了从有偿献血向无偿献血的平稳过渡,2002年实现了由政府
指令性计划献血向自愿无偿献血模式的转变。
中心现有大型和关键设备500余台套,其中大型设备主要有全自动血细胞采集机、自动化酶免及核酸检测系统、大型低温离心机、
血液成分分离机、滤白监测仪、一体式恒温冷库和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等。为方便献血者献血和改善献血环境,先后在市区和所辖县市区建设了21个固定献血屋/房车,还配有大型流动采血车13部,送血车11部。通过开展街头固定采血、流动采血和上门采血等服务,为临床提供日常供血、24小时急救送血和技术服务,有效地保证了采供血工作的正常进行。
多年来,中心始终坚持全力保障临床用血需求“一个中心”’,抓住血液供应和血液安全“两个重点”’,着力推动“政府主导,多部门协作,媒体配合,社会各界支持,群众积极参与”的无偿献血长效机制建设,在省卫生健康委的领导和支持下 ,先后协助省、市政府及无偿献血工作领导小组制发了《河北省血液应急保障预案》、《关于切实做好全省机关事业单位无偿献血工作的通知》、《河北省无偿献血奖励办法》和《关于加强无偿献血宣传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多个保障性政策,推动政府有关部门联合制发了多个支持性会签文件,有力夯实了无偿献血的政策和组织保障机制。坚持以“人无我有、人有我新”的创新理念加强无偿献血宣传招募和献血服务举措,中心血液知识科普馆及电子化全景科普馆荣获“全国级科普教育基地”称号;设立了全省首个专职献血服务热线平台;实现了献血相关人血费省内异地报销和出院即报服务。
中心依据《
血站质量管理规范》《
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建立了完整的采供血质量管理体系,并通过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和持续改进,为采供血服务和输血安全提供了有力支持。做为省会石家庄市唯一的采供血机构,承担着省会石家庄100余所医疗机构的供血任务,同时负责全省11个血站的业务指导、技术培训及质量控制与评价工作。河北省输血协会、河北省输血研究所、河北省临床输血质量管理与控制中心设在中心。
2017年度,累计完成采血188499人次,采集全血317155.61单位、
机采血小板30367.5个治疗量,创造了年采血量历史性新高。省会石家庄千人口献血率已达17.77‰,提前完成十三五任务目标,全面保证了省会各级用血医院的临床血液供应。
中心先后荣获“省级文明单位”称号,并被省卫计委、省人社厅和省中医药管理局授予“全省卫生计生系统先进集体”荣誉称号,血液保障部被授予“全国
巾帼文明岗”荣誉称号,团支部荣获“全国五四红旗团支部”称号,首个省直巾帼文明岗示范基地等多项荣誉。石家庄市连续七次荣获国家“无偿献血先进城市”称号。
机构章程
河北省输血协会章程
河北省输血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河北省输血协会,英文译名是HeBei Society of Blood Transfusion 缩写为HeBSBT。
第二条 河北省输血协会(以下简称本协会): 是全省输血医学科学技术和管理工作者、专业单位的行业管理组织;是全省输血工作人员和相关单位自愿组成并依法登记的、非营利性法人社团;是发展河北省输血医学事业重要的专业和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团结全省广大输血工作者,认真贯彻国家卫生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发扬救死扶伤的人道主义精神,倡导友爱、互助、无偿献血的行为,弘扬团结、协作、求实、创新精神,繁荣学术交流,促进我省输血科学技术的提高和输血医疗事业的发展,为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服务,为建设
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做出贡献。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
河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卫生计生委)、社团登记管理机关
河北省民政厅(以下简称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河北省输血协会办事机构设在河北省血液中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根据省卫生计生委、省民政厅核准的“宣传、研究、交流、培训、刊物”等项业务开展工作。
一、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推动无偿献血,普及血液科学知识,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二、配合、协助省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做好血液管理工作,协助拟定或修改省内血液质量标准和行业规范;提高保障血液及制品的质量和安全,促进全省临床科学合理用血,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三、开展省内专业技术和规范管理培训,不断提高输血行业技术人员和管理者的水平。
四、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与技术交流、出版学术性著作和行业刊物,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等。
五、接受委托开展全省输血医学及血液制备有关的技术信息、调查研究、技术咨询等服务。
六、向有关部门反映输血医学工作者的意见和诉求,依法维护会员和输血医学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为会员单位做好服务。
七、对市级输血协会进行业务指导。
八、承办中国输血协会、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协会会员包括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或血液工作相关的事业、企业等独立法人单位均可申请单位会员。
二、个人会员:凡从事输血医学或血液工作相关的事业、企业单位的个人、志愿工作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申请个人会员。
1、从事输血医学的医师、技师、护师(士)以及具备相应的技术职称者;
2、从事输血医学研究、教育、技术应用及产品开发的科技人员和组织管理者;
3、与输血事业相关的著名专家、学者和热心支持和赞助协会工作,对输血、献血工作有重要贡献的人士等;
4、自愿无偿献血者,服务于无偿献血的志愿者。
第八条 本协会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并承认本协会的章程;
二、自愿申请加入并履行正式入会程序。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单位会员:由单位向河北省输血协会办公室提交入会申请书,经审核后核发单位会员证书。
二、个人会员:凡会员单位的个人,符合个人会员条件者可自动成为个人会员,但需单位集体履行登记入会手续。非会员单位的个人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两名会员或本单位推荐,向河北省输血协会办公室提交申请,经常务理事会同意批准,核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在本协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本协会及所属各工作委员会举办的学术和教育培训等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积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本协会的社会声誉和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实事求是地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遵守本协会章程,信守输血工作职业道德,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协会办公室审查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有以下职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理事因各种原因(离退休、调动工作、长期生病等)不能正常履行职责时,由常务理事会会商有关单位进行调整;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1-2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进行。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人数应为理事人数的1/3左右。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 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届期内任职年龄最高不超过65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五、 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审核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为四年一届,可连选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协会理事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特殊情况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但应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担任。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二、 督促、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 代表本协会对外进行各种合作、协作等事宜并签订
合作协议书等。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 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工作人员,提交理事长会决定;
四、 处理本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
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和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可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省卫生计生委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5月27日河北省输血协会第三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
献血流程
1、填表
请出示身份证或有效身份证件,如实填写健康征询表。
2、体检
询问病史,测心率、血压等。
3、检验
测血色素、血型、肝功能及乙肝表面抗原。
4、等候
献血要逐个进行,阅读献血知识,以增强献血的信心。
5、献血
每次献血量200或400毫升,半年献一次。
6、休息
止血,多喝水,吃点小点心。
7、领证
领到全国统一的无偿献血证,请务必保管好。
所获荣誉
2020年11月20日,入选“第六届全国文明单位”名单。
2022年4月,被表彰为2022年北京冬奥会、冬残奥会河北省先进集体。
2022年11月29日,入选中国科协2021-2025年第一批补充认定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名单。
地理位置
石家庄和平西路299号
单位地址:石家庄和平西路2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