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浙行省拥有颁授劄付的权力,具体体现在官员任命中,例如至正十六年(1356年)劄付任命
金震祖充
徽州路添设治中,以及至正十三年(1353年)劄付给巡检郑琏。
相关规定包括至元二十四年(1287年)规定路设学录二员受省劄付,至顺元年(1330年)行省劄付充钱谷、湖务、水旱、站官等无禄杂职,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规定学正、山长、学录、教谕受行省及宣慰司劄付,元后期劄付体式为“皇帝圣旨里,某司:据某事云云,今拟某(保)充某职。除某事外,所有劄付(执照),须议出给者。右劄付某准此。年 月 日”。
江浙行省的疆域大致相当于宋代的
江南东路、
两浙路和
福建路的总和。福建被笼统地归为江浙,作为‘江浙等处’中的‘等处’。
江浙行省至元二十八年(1291年)正式设立,治杭州路(今浙江省杭州市)。其辖境严格限定于长江以南:含今江苏省南部、安徽省南部、上海市,及浙江省、福建省,江西省东北部。
大德三年(1299年)福建行省撤销后,其地全境并入,江浙行省扩至三十路、一府、二十一州,澎湖寨巡检司(今台湾省)亦属其辖。今江苏省、安徽省的江北地区始终隶属河南江北行省,与江浙行省无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