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州是清代
福建省设立的
直隶州级行政区划。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福建总督郝玉麟奏请将原属
泉州府的
永春县升格为直隶州,隶属福建布政使司,下辖德化、大田二县。该建制延续至1913年民国政府推行
废府存县政策时被撤销,恢复为永春县。
永春地区自隋开皇九年(589年)始置桃林场,隶属
南安县。后唐长兴四年(933年)升桃林场为桃源县,属
泉州。后晋天福三年(938年)更名为永春县,沿袭至元明时期,先后属
泉州路、泉州府。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行政升级,经福建总督郝玉麟奏准,永春县升为直隶州。此次改制将原属泉州府的
德化县和延平府的
大田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