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州
清代福建省下辖的直隶州
永春州是清代福建省设立的直隶州级行政区划。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福建总督郝玉麟奏请将原属泉州府永春县升格为直隶州,隶属福建布政使司,下辖德化、大田二县。该建制延续至1913年民国政府推行废府存县政策时被撤销,恢复为永春县。
建置沿革
永春地区自隋开皇九年(589年)始置桃林场,隶属南安县。后唐长兴四年(933年)升桃林场为桃源县,属泉州。后晋天福三年(938年)更名为永春县,沿袭至元明时期,先后属泉州路、泉州府。
清雍正十二年(1734年)行政升级,经福建总督郝玉麟奏准,永春县升为直隶州。此次改制将原属泉州府的德化县和延平府的大田县
行政管辖
作为直隶州,永春州在清代地方行政体系中享有特殊地位:
州衙设有知州、州同等职官,负责全州民政、司法事务。辖县知县需定期向州衙呈报政务,重要事务需经州衙核转布政使司。
地理范围
根据清代政区文献记载:
建制废止
1913年民国政府实施行政区划改革:
此次改制标志着延续179年的永春州建制正式退出历史舞台。现存清代州衙遗址、地方志书及官印等文物,为研究清代地方行政制度提供了实物佐证。
参考资料
永春概况.永春县人民政府.2024-04-24
人文历史.永春县人民政府.2024-04-24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30 23:47
目录
概述
建置沿革
行政管辖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