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法规体系是调整水事活动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构成的有机整体,1997年被《水利科学技术名词》正式界定,英文名称为system of laws,regulations and rules of water。该体系以《水法》《防洪法》《
水土保持法》等6部法律为核心,配套20余部行政法规、50余部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构成,地方层面形成特色规范,如云南省建立‘三级分区管控+生态补偿’机制,河南省构建‘一办法、三条例’黄河保护法规框架。该体系概念始于1997年《水利科学技术名词》的界定,生态环境法典实施后呈现‘法典+单行法’双法源结构,部分法律被纳入法典调整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