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
法律术语
民法基本原则是法律术语。民法基本原则与普通法律条文同样可直接适用。
含义及功能
含义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法规范从制定到实施所贯穿始终的根本准则。它是民法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反映了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的根本要求,表达了民法的基本价值取向,是高度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
其重要性具体表现在:第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的准则,对民事立法及其完善具有贯穿始终的指导意义;第二,民法的基本原则是民事主体进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民事主体所进行的各项民事活动不仅要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还要遵循民法的基本原则;第三,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立法和司法机关解释民法规范时贯穿始终的重要依据,任何解释都不能违背民法的基本原则;第四,民法的基本原则还是解决成文法局限性的有效手段,用以弥补立法的不足和空白。《民法典》第3条至第9条规定了民法的基本原则,具体包括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信原则、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以及绿色原则。
功能和意义
1.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
民法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法制度和民法规范起统率和指导作用的立法方针。它是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政治制度经济管理体制经济政策在法律上的集中反映,是中国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本质特征的集中反映。民法基本原则之内涵,集中体现了民法区别于其他法律的特征,在民法与其他法律如行政法经济法之间画了一条界线。
在民事立法中,基本原则是立法的指导性规则。由于民法基本原则反映民法的基本精神,所以它在民法中居于基础地位,整个民法都应该制定在基本原则之上,其规范都应该符合基本原则的要求。所以民法基本原则是民法全部规则的统帅,立法机关制定的其他民法单行法如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时无效,司法机关所做的裁判如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也无效。
2.一切民事主体均应遵循的行为准则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民事立法的指导方针,并且是一切民事主体应遵循的行为准则。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不仅应遵循具体的民法规范,并且应遵循民法基本原则。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应按照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行事。
3.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
由于民法的各项制度和民法规范是按照民法基本原则制定的,所以在这些制度和规范需要解释的时候,基本原则即可以发挥法律解释的准据作用。所谓法律解释的准据,指的是解释法律的基本依据和标准对于民法具体制度和规范的解释,必须符合民法基本原则的要求,否则解释无效法律解释是在立法、司法和执法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在立法中,立法者需要对上位法进行解释,以作为自己立法的依据;在司法中,遇到某个条文的适用时,更需要法律解释以具体裁定。民法的解释必须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准据,这一点十分重要。
4.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
民法基本原则不仅是法院解释民事法律法规的依据,并且是补充法律漏洞、发展学说判例的基础。法院于审理案件时,从现行法不能获得裁判的依据,说明现行法存在法律漏洞。这时,法院应进行法律漏洞补充。而民法基本原则,可用来补充法律漏洞。
换言之,在现行法缺乏相应的具体规范时,法院可直接适用民法基本原则裁判案件。同时,学者对民法进行研究和解释时,亦应以民法基本原则作为基础,不得违背民法基本原则。无论何种学说如果违背民法基本原则,不得谓为妥当的学说。
须注意的是,有学者认为,可以直接适用作为裁判依据的基本原则,只是属于授权条款性质的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权利滥用的禁止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公平原则合同自由原则,不具有授权条款的性质。
中国民法基本原则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
1.内涵
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原则,是民法的首要原则。其含义包括以下方面:
第一,民法是权利法,不仅赋予民事主体权利,而且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民法典》被称为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在总则编中专门设置了“民事权利”一章,集中地确认和宣示了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各项民事权利,充分彰显了民法对私权保障的功能;又通过体系化的民事责任制度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如将“侵权责任”单独列为一编,置于分则各编之后,突出体现了民法对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二,民法不仅保护民事权利,而且还保护民事利益。除了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受民法保护之外,“其他合法权益”同样受民法保护,这体现了民法保护权益范围的开放性。随着时代的变迁,民事权益的内容也在发生变化,如《民法典》中规定对胎儿利益的保护、对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等。
第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可以通过民法进行救济。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权利主体依法可以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偿损失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由司法机关给予最终的保障。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3条规定:“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平等原则
1.内涵
所谓平等原则,是指在一切民事活动中,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合法权益应当受法律的平等保护。民事主体地位平等原则是我国民法将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作为其调整对象的必然体现该原则的实质在于强调主体资格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强调主体从事民事活动的机会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在民事活动和民事关系中都不得享有特权。
具体来说,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如自然人的身份、性别、资产、年龄、识别能力政治地位、文化程度、宗教信仰、民族和种族等,法人的具体组织形式、规模大小和经济实力强弱等,全都悬而不论,都拥有法律上平等的人格。
具体表现在:
1.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民事主体的法律资格平等。例如《民法典》第14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即作为民事主体的资格。我国法律确认了各类民事主体民事权利能力平等的原则。其二,在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参加民事活动的当事人,无论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无论是否具有管理与被管理关系也无论其经济能力如何,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任何一方都无权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没有上级与下级的关系,没有行政隶属关系。国家以民事主体的身份参加民事法律关系时,也与其他民事主体处于相同的法律地位。
2.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民事主体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任何民事主体既不能享有特殊的权利,也不负担特殊的义务。当事人可以平等协商确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也可以依法平等协商变更或者终止相互间的权利义务。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是一致的,即当事人相互间的权利义务相对应,每一方享有的权利与付出的义务大致相当。值得注意的是,现代民法强调形式意义上的平等的同时,也关注实质意义上的平等,例如《民法典》第128条规定:“法律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妇女、消费者等的民事权利保护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3.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法律并不因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而对其合法权益予以不同的保护。任何民事主体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都可请求予以法律救济,法律对其保护是一视同仁的。在民法范畴内,各类民事主体的权益应当平等地受到法律保护,获得同类性质的法律救济,即使是公有财产,在民法中也应当与私人财产受到同等的法律保护。
4.民事主体的民事责任平等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都必须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任何一方不法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都应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任何民事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范围都以等价赔偿为原则,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相互之间不存在惩罚和制裁关系。
须特别注意的是,平等原则所要求的平等非指经济地位上的平等或经济实力的平等,而是法律地位的平等,以免滋生疑义。此法律地位平等,是对民事活动当事人的基本要求,应贯彻民事活动之始终。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4条规定:“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此外,《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合同法》第3条规定,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物权法》第3条第3款规定,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障一切市场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和发展权利。
3.意义
平等原则,最集中地反映了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是民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主要标志,也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对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要求。
意思自治原则
1.内涵
意思自治原则,也称合同自由原则,指任何人只是依据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参加法律关系并承受其后果,此外不接受他人包括国家的强制,也不受自己身份限制的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上的表现,主要是合同(契约)自由原则。民事主体对于是否缔结合同、何时何地缔结合同、与谁结合同、缔结什么性质的合同、合同内容如何等问题,均享有自己的权利。意思自治原则虽然保障了法律的形式正义,但是无法保障实现实质正义这一法律的终极目标。这些问题在劳工问题方面尤其突出,因为在此原则下,劳动者等弱势群体无法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
意思自治原则在民法分则及特别法中有不同的称谓,在合同法称为合同自由原则,在物权法称为所有权自由原则,在婚姻家庭法称为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原则和收养自由原则,在继承法称为遗嘱自由原则,在商事特别法称为营业自由原则,其中,以合同自由原则为典型,因此,民法理论和立法例常以合同自由原则代替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是建立在19世纪个人自由主义之上的基本原则。意思自治原则,对于排除当时封建身份关系及各种封建法律对个人之束缚,废除法人尤其是公司之特许主义,保障私有财产之处分,实践营业自由,维护个人之自由与尊严,促进社会经济之发展、文化之进步,发挥了极重大的作用。中国在改革开放之前,实行单一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民法理论否定意思自治原则。
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意思自治原则提供了物质条件。意思自治原则,适用于一切私法关系和私法领域。在财产法领域,意思自治原则要求经济活动之运作不受国家行政权力的支配,经由个人意思之决定以体现自由竞争。个人自主、自决及自由竞争,在市场经济体制之下,可以将劳动力与资本导向能产生最大利益之场所,实现资源合理配置。国家行政权力的干预,应当限制在进行宏观调控和维护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的必要限度之内。
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意思自治原则发挥作用,须以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自由,及由此而产生的自由竞争、机会均等和正当程序为前提条件,才能确保法律行为内容之妥当性。
2.法律规定
中国《民法典》第5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法通则》第4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其次是《合同法》第4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中国《民法典》第465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平原则
1.内涵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以社会公认的公平观念从事民事活动,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民事立法和司法的过程中也应维持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均衡公平是进步和正义的道德观在法律上的体现,在处理民事权利冲突和利益纷争时,公平原则是最基本的衡量标准,具有重要的价值导向。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6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3.主要内容
1.公平原则的基本要求是对民事利益分配关系达到均衡,以实现分配正义
对民事主体进行利益分配,要体现公正、正直、不偏袒、公道的特质和品质,以及公平交易或者正当行事的理念,保证民法分配正义的实现。
2.公平原则的具体要求是民事主体依照公平观念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以实现交换正义
在民事利益交换中要体现民法的正义要求,不得滥用权利,侵害他人的合法权益,防止造成不公平的后果。
3.公平原则确定民事活动目的性的评价标准,以实现实质正义
判断民事活动是否违背公平原则,主要是从结果上判断是否符合公平的要求,如果交易的结果导致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失衡,除非当事人自愿接受,否则法律就应当作出适当调整。
4.公平原则是法官适用民法应当遵循的基本理念,以实现裁判正义
民法是最充分体现公平、正义要求的法律,法官在适用法律裁判民事纠纷时,应当严格依照公平理念作出判断,公正无私地进行司法活动,以保障裁判正义的实现。例如,侵权责任中的“公平补偿规则”,即是公平原则的典型体现。
诚实信用原则
1.内涵
诚实信用原则,简称诚信原则。诚信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行使民事权利和履行民事义务时,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诚信原则,主要是民法对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确立的基本准则,是将诚实信用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吸收到民法规则中,约束具有交易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活动的行为人诚实守信,信守承诺。故诚信原则被称为民法特别是债法的最高指导原则,甚至被奉为“帝王原则”。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3.特征和应用
诚实信用原则之特征在于,其内涵和外延不确定性。它所涵盖的范围极大,远远超过其他一般条款。它在性质上属于一般条款,其实质在于,当出现立法当时未预见的新情况、新问题时,法院可依诚实信用原则行使公平裁量权
诚实信用原则是开放式的规范,属于一种行为标准。学者们认为,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可能成为法官自由裁量的基础,这对于法的安定性可预测性构成威胁。
具体适用时应注意回归最初补充功能。在法律适用时,如果存在具体的法定规则,则需首先适用该规则,只有在法律适用由于具体情况的特殊性而对合同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正的情况下,才以诚实信用原则予以平衡,在这个意义上,诚实信用原则具有次位性。
换言之,虽无具体规定,如能够以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予以补充,亦不得适用诚信原则;只在依类推适用等漏洞补充方法仍不能解决时,才能适用诚信原则;虽无法律具体规定而有判例的情形,如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可以得出同一结论,则应适用判例而不适用诚信原则;如适用诚信原则与适用判例得出相反的结论,则应适用诚信原则而不适用判例。
4.与其他民事原则的关系
由于诚实信用原则功能在实践中的凸显,诚实信用原则奉为现代民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学者谓之“帝王条款”。所有具体的民事立法均不得违反该原则或对该原则有所保留。
它不但是意思自治原则的修正与必要限制,也与公平原则有同等价值,同时它还衍生出类如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情势变更等众多下位原则。它适用于契约的订立、履行和解释,扩及于一切权利的行使和一切义务的履行。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应从帝王的宝座退位,作为意思自治原则的例外或补充。
公序良俗原则平衡当事人私利与社会公共利益之间所不同的是,诚实信用原则涉及两重利益关系,即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当事人与社会之间的利益关系。诚实信用原则的目标,是要在这两重利益关系中实现平衡。
在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以对待自己事务之注意对待他人事务,保证法律关系的当事人都能得到自己应得的利益,不得损人利己。当发生特殊情况使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失去平衡时,应进行调整,使利益平衡得以恢复,由此维持一定的社会经济秩序。
在当事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中,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不得通过自己的活动损害第三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必须以符合其社会经济目的的方式行使自己的权利,履行自己的义务。
5.基本功能
(1)确立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则
根据诚信原则确立的民事法律行为规则包括:一是行使民事权利应当以诚信为本,不滥用权利。《民法典》第132条规定:“民事主体不得滥用民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二是履行民事义务应当恪守诚信,守信用,重承诺。民事主体应当以正当的方式履行义务,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应当根据诚信原则履行义务,包括履行主要义务和相关的附随义务如通知、协助、保密等。三是与他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诚实守信,不欺诈、不作假,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从违法行为中获取不正当利益。
(2)为解释法律和合同确定准则,并填补法律漏洞和合同漏洞
诚信原则被贯彻于民法的各个环节之中,通行于民法的各个领域。在解释法律和合同时,应当遵守诚信原则:在法律出现漏洞、规范不足或者空白时法官应当依据诚信原则作出补充;在合同出现洞时,也应当依据诚信原则进行补充。
(3)依据诚信原则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冲突
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都是各个交易主体因追求各不相同的经济利益而产生的,而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时常会发生冲突或矛盾,这就需要借助诚信原则加以平衡,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全面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平衡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诚信原则不仅要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关系还要平衡当事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与矛盾,即要求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要充分尊重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不得用权利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
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
1.内涵
(1)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是指所有民事法律行为都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这里的“法”包括宪法、法律、法规、条例、命令、规定等,合法原则要求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目的、内容到形式、程序和行为都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2)公序良俗原则
公序良俗是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合称,它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体现,既适用于财产关系,也适用于人身关系。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经济、文化等领域的基本秩序和根本理念,是与国家和社会整体利益相关的基本性原则、价值和秩序。危害公共秩序的行为通常也是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如毒品交易、军火走私等行为,本身就因为其违反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但有时法律规范并不能涵盖所有行为,因而需要公共秩序对现行法律予以有效补充。因此,凡是民事法律行为危害国家公共安全和秩序,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该被宣告无效。
善良风俗,是指由社会全体成员所普遍认可、遵循的道德准则。善良风俗是以道德要求为核心的。一是社会普遍认可的伦理道德,如见义勇为、救死扶伤;二是指某个区域范围内所普遍存在的风俗习惯,如某地的婚丧嫁娶习俗善良风俗中有很多内容已经纳入我国民法规范中,如民法提倡的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禁止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8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本条规定了符合法律和公序良俗原则,具体来说包括合法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153条第1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154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3.意义
(1)实现对社会秩序的控制,补充强行法规定的不足。由于强行法无法穷尽社会生活的全部,其适用范围无法涵盖所有的民事活动,公序良俗原则作为一个弹性条款,可以对强行法进行补充。
(2)对意思自治进行必要的限制,实现意思自治必须在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时才为适法。
(3)弘扬社会公共道德,建立稳定的市民社会秩序,从而保障市民社会的有序发展。
绿色原则
1.内涵
绿色原则,是指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绿色原则对民事主体行使财产权利作出了一定的限制,具有鲜明的价值导向。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遵循绿色原则的目的,就是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要贯彻绿色原则,不仅要严格执行侵权责任编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的规定,更要在行使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时,充分发挥物的效能,防止和避免资被滥用和环境污染,使有限的资源在一定范围内得到更充分的利用,达到利益最大化在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等方面,也要体现绿色原则,缓解资源的繁张关系使得在行使权利、利用家庭财产以及在继承领域分配遗产时,采用最有利于发挥物的效能的方式进行。
2.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本条规定了绿色原则。
3.意义
绿色原则作为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在于:任何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都必须把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基本精神,作为贯穿人格权、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婚姻家庭、继承以及侵权责任的基本准则。《民法典》把绿色原则与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信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并列在一起,使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成为贯彻《民法典》始终的行为准则,促进人与资的关系平衡,人与环境和谐相处。
国外民法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法国民法典第6条规定:任何人不得以特别约定违反有关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的法律。德国民法典第138条规定:违反善良风俗的行为无效。日本民法典第90条规定:以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的事项为标的的法律行为无效。荷兰新民法典第3:40条第1款规定:内容或应有含义违反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法律行为无效。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第72条规定:法律行为,有悖于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者,无效。我国民法总则第153条第2款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公平原则
外国法关于公平原则大多设有明文规定,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35条,契约不仅依其明示发生义务,并按照契约的性质,发生公平原则、习惯或法律所施加的义务。《德国民法典》第315条,由契约当事人一方确定给付者,在有疑义时,应依公平的方法确定之。依公平的方法确定给付者,其确定只于适合公平时始得对他方当事人发生拘束力。第317条,给付由第三人确定者,在有疑义时,第三人应依公平方法确定之。第319条,给付由第三人依公平方法确定者,如其确定显系不公平时,对于契约当事人不发生效力。
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在法、德、日本瑞士等国民法以及中国台湾地区“民法”中,未有明文规定,学者称为无须明文规定的公理性原则。鉴于中国在实行计划经济体制时期曾经背离平等原则,靠隶属关系组织生产和供应,改革开放以来也存在签订所谓“霸王合同”的现象,因此法律明文规定平等原则,有其重要意义。
意思自治原则
意思自治原则在《法国民法典》中体现为其第1134条,即“任何人只是依据自己的内心真实意愿参加法律关系并承受其后果,此外不接受他人包括国家的强制也不受自己身份的限制”。
2013年匈牙利新民法典第6:59条:双方当事人有订立合同和选择相对人的自由,有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双方当事人可以合意改变关于其权利义务的条文,但本法对此有禁止规定的除外。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302条(a)款:除本条(b)款及本法另有规定外,合同可以变更本法的规定。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421条、白俄罗斯民法典第391条自然人与法人在订立合同上享有自由……当事人可以订立法律或其他法律文件规定或未规定的合同……合同条款依据当事人的意思决定。
此外,国际实体法文件如国际商事合同通则(PCC)第1.1条、欧洲合同法通则(PECL)第1:102条、欧洲民法典草案(DCFR)第二编合同及其他法律行为第1:102条均明定合同自由原则。其他国家民法典虽未就合同自由原则设置明文规定,但理论和实务均一致承认合同自由(意思自治)为民法基本原则。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6-01-04 2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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