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刑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执行死刑前需奏请皇帝核准的刑事司法程序,与
死刑复核制度构成审判与执行的程序区分。该制度萌芽于汉代,
汉武帝时期规定二千石以上官吏死刑需上奏皇帝,魏晋南北朝时期经曹魏明帝、
南朝宋武帝等君主强化,至
北魏太武帝时期确立为法定制度。
死刑复核复奏制度是中国古代刑事审判中的重要制度,
死刑复核制度是对部分拟判决死刑的案件,在最终判决之前必须报请皇上批准;死刑复奏制度则是指对那些已经判决死刑的案件,在行刑之前必须再次报请皇上批准,只有皇上批准死刑复奏命令后,才能行刑。作为传统治国理念在司法领域的具体实践,死刑复奏制度通过多层复核程序限制死刑执行权力。
民惟邦本明德慎罚、矜恤老幼等原则共同构成古代司法体系的重要思想基础。应加以区别。
死刑复奏制度作为传统
民本思想的法律制度实践,对当代法治建设具有双重启示。该制度体现的慎刑理念可通过批判性继承与现代人权保障机制结合,其
权力制约内核可通过创造性转化融入现代法治监督体系。民本思想能够并且事实上曾在我国衍生出一系列具有东方智慧的治理原则和法律制度,死刑复奏制度对完善现代法治中人本导向制度建设具有三重借鉴价值:作为古代权力制约范本为构建监察机制提供历史参照;其多层复核程序与现代
死刑复核程序的体系优化形成制度呼应;重惜民命原则为刑事司法人权保障提供理念参照。通过将
程序正义元素与
全过程人民民主相结合,可探索建立死刑案件听证公示制度。
来历
汉代,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被处死前皇帝要
复核。汉代以前,并不存在死刑复核制度。自汉代始,皇帝对官吏犯死罪的案子开始予以重视。当时,曾经对一些年薪两千石以上官吏的死刑案件进行复核,二千石以下官吏的死刑案件则不需经皇帝复核就可执行。
魏晋南北朝,死刑复核制度逐步确立,地方死刑案件要报国家。魏晋南北朝时期,在儒家思想的影响下,为了慎重对待和处理死刑案件,也为了是皇帝直接控制大案要案的处理权,逐步完善了死刑复核制度。青龙四年,曹魏明帝下令廷尉及各级狱官,对要求恩罪的死罪重囚,及时奏闻朝廷。南宋孝武帝大明七年规定,凡死刑重犯须上报朝廷。北魏太武帝也规定:地方的死刑案件要奏报中央,由皇帝亲自过问,必须查明全无疑问或冤屈时方可执行死刑。《魏书》记载:“当死者,部案奏闻。以死不可复生,俱监官不能评,狱成皆呈,帝亲临问,无异辞怨言乃绝之,诸州国之大辟,皆先速报,乃施行”。从史书记载来看,死刑复核制度在南北朝时期得以逐步建立起来。这也是此期在死刑执行制度方面已取得的一大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