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装力量体制,国家或政治集团的各种武装组织的机构设置、职责权限及相互关系的制度。是保障国家或政治集团加强各种武装组织建设,形成整体力量,有效地完成作战和其他任务的
组织系统。
国家或政治集团关于
武装力量整体结构的制度。主要包括武装力量的总体构成及各种武装组织的规模、结构、任务区分、相互关系等制度。
基本功能是保证国家或政治集团组建、掌管和发展各种武装组织。武装力量体制作为
国家政权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国家
政治制度、
军事战略、经济条件、科技发展、
地理环境、人力资源和历史传统等多方面因素的制约。世界各国武装力量体制主要有:①四种武装组织相结合体制。如
古巴等国采取
常备军、后备部队、
武装警察和群众武装相结合体制。②三种武装组织相结合体制。欧洲、
北美洲多数国家及
亚洲部分国家采取常备军、后备部队和武装警察相结合体制。③两种武装组织相结合体制。
非洲、
拉丁美洲多数国家和亚洲部分国家采用常备军与武装警察相结合体制,个别国家采用常备军与民兵相结合的体制。④单一武装组织体制。少数较小的
国家和地区只有警察或军队或群众武装。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体制,是在长期的
革命战争实践中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在领导中国人民进行革命战争中逐步建立野战军、地方军和民兵“
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发展为人民解放军、
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和民兵“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1983年,
预备役部队组建,并列入人民解放军建制序列。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5次会议通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武装力量,由
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部队和预备役部队、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组成。”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三结合”的武装力量体制。“三结合”武装力量体制,可以发挥三种武装力量的优势,在平时和战时较好地满足维护国内安全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