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林资源永续利用是通过法律确立的分类经营管理制度实现的,将森林划分为
公益林和
商品林,分别以生态保护和经济利用为主导功能。公益林采伐仅限抚育、更新等必要措施,商品林采伐需控制皆伐面积并实施伐育同步,确保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国家建立年采伐限额制度、
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机制及更新造林要求,从资源监测、科学规划、法律保障等多维度维持森林资源总量稳定与质量提升。
国家实行公益林和商品林分类经营管理,明确公益林以生态保护为主,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导向。公益林划定依据生态区位重要性或生态脆弱性,涉及非国有林地需签订协议并实施补偿。商品林在不破坏生态前提下允许集约化经营,提高林地生产效益。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根据消耗量低于生长量原则编制年采伐限额,严格控制采伐总量。公益林仅允许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的采伐,商品林皆伐面积需符合技术规程要求并实施伐育同步规划。所有林木采伐需申请许可证,采伐后限期完成更新造林任务。
国家推行森林可持续经营试点,强调从面积扩张转向质量提升,通过中幼林抚育和低效林改造挖掘资源潜力。林业经营者需编制森林经营方案,明确培育和管护措施,接受林业主管部门监督。建立全国森林可持续经营专家委员会,提供技术指导与科学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