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是中国各级人民法院用于区分案件类型和次序的唯一标识代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案号由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和案件编号四个基本要素组成,各基本要素的编排规格为“(“+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收案年度)。每个案件编定的案号均应具有唯一性。案号的基本要素、规格及编制规则,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制定。具体案件的案号编制,由各级法院的立案或承担相应职责的部门负责。。
定义与性质
案号是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的唯一识别标识,由中文汉字、阿拉伯数字及括号构成。其核心功能在于区分案件类型及审理次序,确保每个案件对应单一案号。
基本要素
案号包含以下四个基本要素:
编排规则
案号严格按照“(收案年度)法院代字类型代字案件编号号”格式编排。例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第123号刑事案件案号为“(2016)最高法刑123号”。
管理与调整
案号管理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负责。遇行政区划变更或法院调整,案号中的法院代字相应更新,原有案号维持不变。
施行时间
《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替代此前与之不一致的其他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