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
税务机关预先核定的所得税征收方式
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税务机关针对会计账簿不健全或难以准确核算收入的纳税人,根据行业特性、经营规模等因素预先核定应税所得率的征收方式。该方式适用于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等纳税人,通过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乘以核定利润率计算应纳税所得额,适用5%-35%的超额累进税率。各地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等行业规范制定差异化的应税所得率标准,如娱乐业适用15%-30%、制造业适用5%-15%。该方法需结合税收优惠政策与动态调整机制,防止核定偏差影响税收公平性。
定义与适用范围
税务机关对无法准确核算收入或成本的纳税人,按照行业平均利润水平核定应税所得率,以此作为计税依据。主要适用于未设置账簿、账目混乱或逾期未申报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及合伙企业。2021年起,持有权益性投资的独资合伙企业被禁止采用此征收方式。
应纳税额计算
提供两种核算路径:
以商贸企业年收入100万元为例,按4%核定应税所得率时,应纳税所得额为4万元,再按5%-35%累进税率计算最终税款。合伙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需按合伙人分配比例折算。
应税所得率标准
行业间存在显著差异:
多业经营者按主营业务确定适用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不得采用此方式。深圳地区规定交通运输业适用7%-15%的浮动区间。
法律依据与执行
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及《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税务机关需在每年6月底前完成应税所得率重新核定。核定结果作为税务检查依据,发现偷漏税行为时将按核定率追缴税款。2019年深圳市税务局公告明确,收入总额需扣除增值税额后计算。
政策调整影响
2021年政策调整后,持有股权、股票等权益性投资的个人独资企业全面转为查账征收。以创投企业为例,原有核定征收模式下实际税负可低至3.5%(按10%应税所得率×35%税率),转为查账征收后税负最高增加10倍。税务机关对纳税人擅自改变主营业务的,有权调整适用应税所得率。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9 19:33
目录
概述
定义与适用范围
应纳税额计算
应税所得率标准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