枢密院司法委员会
英国其中一所最高法院
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国最高司法机构之一,根据1833年《司法委员会法》设立,与2009年成立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并存。该机构负责审理英国海外领土、王室属地(泽西岛根西岛等)及部分英联邦国家的终审上诉案件,同时受理国内教会法院、军事法院及特定行政案件的上诉。其判决以英王名义发布但实质独立作出,对文莱等特殊地区需向当地元首提交裁判意见。司法委员会法官由持有枢密院顾问身份的高级法官组成,2009年后办公地点迁至米德尔塞克斯会馆。
简介
当前,英国的最高司法机构由2009年成立以代替上议院的联合王国最高法院和1833年改革确立的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共同组成。从字面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国枢密院的一个下属机构。尽管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在事实上是一个完全独立的司法机构,与英国枢密院几乎没有任何实质的关联,但其历史的确与枢密院有关。毕竟,英国枢密院的前身——国王咨议会曾拥有行政、司法与立法的混合功能,是英国所有中央政治机构的母体。
近代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曾经的英帝国的最高上诉法院。从历史上看,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终审管辖区曾经包含帝国中许多重要的自治领、殖民地,如: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南非、印度、新加坡、中国香港等。
1833年,英国通过《司法委员会法》,现代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组织架构自始明确。在英帝国广袤的地域上,枢密院司法委员会针对不同的民族,在适用普通法的同时,适用各式当地法律,使之与普通法所融合,并兼顾各地多元的法律文化。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听审各种类型的案件,根据帝国内不同类型的殖民地法律进行裁判,如罗马-荷兰法(南非、英属圭亚那)、西班牙法(特立尼达)、大革命前的法国法(魁北克)、拿破仑法典(毛里求斯)、旧萨丁尼亚法(马耳他)、威尼斯法(爱奥尼亚群岛)、中世纪诺曼底法(海峡岛屿)、爱尔兰自由邦议会法案(爱尔兰)、穆斯林法、佛教法、印度法(印度)、奥斯曼法(土耳其、塞浦路斯、埃及)、中国法(香港)、非洲部落法等。
本土司法权
在英国本土,英国最高法院并未垄断所有的终审案件。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是英国尚存不多的传统法院和基督教教会法院的上诉终审法院。这些法院包括:英格兰国教委员会、坎特伯雷大主教法院、约克大主教法院、虏获法庭、五港同盟海事法院、高等骑士法院等。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还受理对皇家兽医协会纪律委员会决定的上诉,并审理英国下议院议员资格诉讼案件。此外,根据1833年《司法委员会法》,英王有权将其认为有必要之事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咨议。
海外司法权
1.受理来自以下英国王室属地的上诉:泽西岛、根西岛、马恩岛。
2.受理来自以下英国海外领土的上诉:安圭拉、百慕大群岛、英属南极领地、英属维京群岛、英属印度洋领地、开曼群岛、马尔维纳斯群岛(福克兰群岛)、南乔治亚岛和南桑威奇群岛、直布罗陀、蒙特塞拉特、皮特凯恩群岛、圣赫勒拿岛、阿森松和特里斯坦—达库尼亚群岛。
3.受理来自以下位于塞浦路斯的英属基地区的上诉:亚克罗提利、德凯利亚。
4.受理来自以下英联邦中以英王为元首的国家的上诉:安提瓜和巴布达、巴哈马、库克群岛和纽埃、格林纳达、牙买加、圣基茨和尼维斯联邦、圣卢西亚、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图瓦卢、特克斯和凯科斯群岛。
5.受理来自以下作为英联邦成员的共和国的上诉: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共和国、基里巴斯共和国、多米尼加共和国和毛里求斯共和国。
6.根据英国与文莱达鲁萨兰国苏丹的协议,文莱的民事案件可最终上诉至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裁判意见将报告至文莱苏丹而非英王)。
成员
《司法委员会法》将枢密院司法委员会的法官资格授予拥有枢密院顾问身份的高级别英国法官。所谓高级司法职务的定义,即指英格兰和威尔士高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高等法院法官、英格兰和威尔士上诉法院法官、北爱尔兰上诉法院法官、苏格兰最高民事法院法官以及英国最高法院法官。
《司法委员会法》规定,英王可以任命枢密院司法常务官。1853年《枢密院司法常务官法》对司法常务官的职能予以了明确,枢密院司法常务官负有在司法委员会开展行政管理的职责。枢密院司法常务官可以在司法委员会案件审理过程中,为司法委员会询问证人、接受誓章和宣誓陈述,以及管理誓词、负责为司法委员会制发传票和上诉驳回令等。司法常务官通常配有若干名书记员协助其开展工作。
海外的衰减
最初,所有的英联邦王国及它们的属土都有权上诉至枢密院。而这些国家即使独立或成为共和国以后,都能够透过与英王订立条约,保留枢密院对该地所拥有的司法权。然而,久而久之,不少成员国均开始认为枢密院的价值观往往与成员国不同,更对完整的司法主权构成障碍。
加拿大在1875年成立了加拿大最高法院,并废除了枢密院对该国刑事案件的终审权。然而1926年的纳登诉国皇案(Nadan v. The King)中,枢密院受理了一宗刑事案件被告的上诉,枢密院更指加拿大的《刑事诉讼法》有撤销帝国的立法和就治外法权立法之倾向,是超越了加拿大国会的权限。至于其后发生的“金-宾事件”(King-Byng Affair),更促使加拿大在1926年的帝国会议中就事件展开讨论,最终使英国在同年发表了《贝尔福宣言》。《贝尔福宣言》连同其后的《1931年西敏寺法令》消除了废除枢密院终审权之障碍(不论枢密院本身在以往有没有认受性),而枢密院的刑事案件终审权亦在1933年终止。至于民事案件终审权的转移则因为1930年代国际危机频生而一再搁置,直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才重新展开,并在1949年废止了枢密院对民事案件的终审权。然而,在1949年以前展开的案件仍准许上告至枢密院,因此迟至1959年,枢密院才真正终止对加拿大的司法权。另一方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曾经在加拿大过渡联邦制的过程中担当了富争议性的角色,而加拿大的“第一民族”现今仍声称他们有权利上告至枢密院。
澳洲透过联邦法院的《1968年枢密院(限制终审权)法案》和《1975年枢密院(上诉自高等法院)法案》,以及省法院的《1986年澳洲法案》,废除了枢密院对澳洲的终审权。然而,依据澳洲宪法,某几类的案件能够循澳洲高等法院上诉至枢密院,但是高等法院已明确表明不会允许把案件上呈枢密院,因此枢密院司法委员会只在理论上对澳洲拥有终审权。
香港在1997年回归后成立了终审法院,取代了枢密院的司法权。香港的主权在1997年回归中国后成立了终审法院,枢密院遂丧失了对香港的终审权。
新西兰在2003年10月立例完全废止枢密院的终审权,在2003年完结后,所有来自新西兰上诉法院的上诉均一概转呈到新成立的新西兰最高法院。可是,由于该法案未有经过公投,因此决定惹来不少争议。
马来西亚在1978年中止了枢密院对刑事和涉及宪制案件的司法权,复在1985年中止民事案件之司法权。
新加坡在1989年废除了枢密院的终审权,但牵涉到死刑的案件与及民事案件(要得政党同意)仍可上告至枢密院。直到1994年新加坡才完全废止了枢密院的终审权。
加勒比共同体的成员国于2001年投票通过废除枢密院之终审权,并由新成立的加勒比法院所取代。但成员国之间的争论使决议多番延迟执行。截至2005年为止,巴巴多斯和圭亚那已先后执行了议决,而其他成员国亦正展开相关的立法程序。当中,牙买加政府宣布即将废止枢密院之司法权,但此举并未得到国会反对党支持,因此若牙买加政府不理国会之反对,执行共同体之议决,将有违宪之可能。
参考资料
英国枢密院司法委员会考略.山西省阳泉市中级人民法院.
英国的司法机关体系.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08-04-08
英国的法院组织.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2013-03-2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06 02: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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