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
村,又称乡村、农村、乡下或村庄,是中国基层群众性自治单位,作为聚居的处所属于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划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自治管理。村民委员会由村民选举产生,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遵循群众路线、少数服从多数和说服教育原则开展公共事务管理。
概念介绍
村一般由一个或多个家族聚居而自然形成,居民在当地从事农林牧渔业或手工业的生产。村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叫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和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委会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村由若干个村民小组组成,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村支书和委员若干人组成,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村民委员会的基本职能和任务是: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促进村民团结,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生产秩序;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建议等。
同级的村级行政区划单位名称还有社区、新村、嘎査等。
最新修订时间:2025-10-31 13:28
目录
概述
概念介绍
村委会构成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