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赋是中国古代税收体系中区别于
正赋的附加税项,属于非正式赋税类别。其征收对象包含除农田之外的手工业、商贸等经济活动。根据
清代赋税文献记载,杂赋往往与地方性税目相融合,例如
甘肃曾将杂课归入
厘税范畴进行征收,反映出其在财政体系中的补充性质。
杂赋专指传统社会在常规土地税收之外,针对非农业经济活动征收的税种。其征收范围涵盖田赋以外的各种附加赋税,在财政体系中承担补充正赋的功能。与正课相比具有非固定性和地方自主性特征,往往根据特定时期或地区的财政需求设立。
清代赋税制度改革中,杂赋的征收呈现规范化趋势。据《清会典事例》记载,甘肃地区在仿照淮盐制度征税时,将
正课与
杂课分离管理:正课作为基础税项先行缴纳,杂课则归入厘税系统征收。这种分层管理模式反映出杂赋在国家财政体系中的特殊定位。
清光绪朝编纂的《清会典事例》详细记载了甘肃赋税征管案例。按照
户部规定,该地区实施正课与杂课分离征收制度:正课银两须优先缴纳至
国库,杂课则作为补充性税收归入地方
厘金系统。这一记载印证了杂赋在清代财政体系中的两项核心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