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泛差役是
元代临时征调的夫役及银、钞、车、马等钱物,凡筑城、修路、治水利、造官衙、送粮草无不随时派役。其征调无固定时日且通常不计酬劳,偶有微薄报酬亦不敷成本,繁重的役使导致百姓多采取冒充站户、投充权贵等方式逃避,造成户口流失。元代前期由汉人、南人民户承担,
大德七年诏令将军户、站户等原免役户纳入应役范围。至元二十八年颁布《
至元新格》确立按户等资产编发差役的规则,但富户常通过析户、诡名等方式避役。
明代按九等户制编签杂役,包含驿递、刑狱、土木等类别,正统年间推行均徭法将部分杂役编入定期征派,至
一条鞭法实施后改征役银。
差役源于宋代的职役制度﹐有里正﹑主首﹑隅正﹑坊正﹑仓官﹑库子以及弓手等项职役。元代前期﹐杂泛差役的承担者是汉人和南人中的民户﹐还有一部分色目人民户。因为享有免役特权的户较多﹐不少民户亦设法避役。因此元政府于大德七年(1303)发布诏令﹕原来不当役的军户﹑站户﹑匠户﹑打捕鹰房户和投下户﹐也要一律当役。这种扩大应役范围的做法引起了较大的争议﹐实施时也变化无常。
杂泛差役的差充是根据资产﹑丁力进行的。至元二十八年(1291)颁布的《
至元新格》规定﹕根据民户贫富情况﹐按人丁多少﹐开具姓名﹐编定差科簿﹐作为编发力役的依据。差役的编发标准是“各验丁产﹐先尽富实﹐次及下户”﹐应役对象主要是地主和一部分富裕的自耕农。元朝一代﹐对力役的服役期限并无明确规定﹐各级官吏任意签发力役﹐毫无限制。沉重的力役主要由中下等人户承担。对于可以借机把持地方﹑鱼肉乡里的里正﹑主首等役﹐地主豪强则千方百计营求﹔若无利可图的差役﹐则用投充或诡名析户的方法避役﹐使差役负担转嫁于中下等人户。至于库子﹑仓官等﹐因其既无利可图﹐又极易出现亏空﹐所以上至富家大户﹐下至自耕农﹐皆设法躲避。元朝中后期﹐赋役不均的情况不断发展﹐成为元朝社会矛盾加深的一个侧面。
明代亦以民户丁粮多寡﹑事产厚薄的基准﹐分别编签人丁从事不定期的各种力役。赋役黄册定民户为三等九级﹐凡遇徭役﹐发册验其轻重﹐按照所分上中下三等人户当差。此类杂泛差役﹐名目繁多﹐按服役对象﹐可分为京役﹑府役﹑县役及王府役﹔按服役性质﹐可分为官厅差遣之役(如皂隶﹑门子﹑斋夫﹑膳等)﹐征解税粮之役(如解户﹑贴解户﹑巡拦﹑书手等)﹐仓库之役(如库子﹑斗级﹑仓夫等)﹐驿递之役(如馆夫﹑水手﹑铺司﹑铺兵﹑渡夫等)﹐刑狱之役(如弓兵﹑狱卒﹑禁子﹑防夫﹑民壮等)﹐土木之役(如民夫﹑柴夫﹑闸夫﹑坝夫﹑浅夫等)。随着统治机构的庞大﹐杂泛差役的征发日趋频繁﹐正统年间出现了均徭法。定期编审﹐在赋役黄册外另编均徭册﹐以税粮人丁多寡为基准均摊杂役。除部分杂役编入均徭者外﹐其它一切非经常性的使役科派﹐诸如砍薪﹑抬柴﹑修河﹑修仓﹑运料等﹐多属临时编签﹐名曰杂泛。一条鞭法实行后﹐杂役折银﹐按丁地编派﹐随秋粮带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