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2003年6月1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由
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8月27日发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
第二条 当事人对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所作的
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不服,自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
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3年6月17日由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78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9月5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