曲赦作为
赦免制度的特殊形态,具有三个核心特征:其一,赦免范围限定于特定地域,如
京师、
京邑或地方辖区;其二,不普赦天下而独赦一地、两地或数地;其三,多用于特殊政治事件或自然灾害后的区域性司法调整。
南北朝时期,该制度运用更加频繁。南朝宋孝武帝大明三年(459年),《
宋书,显示节度使已具备在辖境内实施特赦的权限。
北宋官修《册府元龟》收录的曲赦记录,系统性展现了该制度在唐宋时期的实施频率与地域分布特征。
元代
马端临《文献通考》特别指出:'凡曲赦,惟天子专之',强调其作为中央集权工具的政治属性。明清时期随着司法制度变革,曲赦逐渐被更精细的司法复核制度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