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经科的起源
明经最初的含义是用来形容修习儒学者的程度。明经的出现与汉武帝尊崇儒学有很大的关系,至汉武帝元封七年(前104年)前,大中大夫
公孙卿等就陈赞通晓律历时说御史大夫
倪宽“明经术”。据《汉书·董仲舒传》云:“仲舒所著,皆明经术之意,及上疏条教,凡百二十三篇。”显然,“明经术”之本意是“明经术之意”。
汉代往往形容通习儒家经书者为“好学明经”、“明经有行”。如
王吉,“少好学明经,以郡吏举孝廉为郎”;
鲍宣,“好学明经,为县乡啬夫,守束州丞”。
汉元帝初,太傅
萧望之云:“荐更生宗室忠直,明经有行,擢为散骑宗正给事中。”
西汉实行举秀才,以“三科”作为秀才的举荐标准,明经就是其中标准之一。据《
汉旧仪》载:“刺史举民有
茂材(秀才),移名丞相,丞相考召,取明经一科,明律令一科,能治剧一科,各一人。”由于史料阙如,没有找到以明经科荐举为秀才的例证,反而有以明经举孝廉的例子。如
盖宽饶,以“明经为郡文学,以孝廉为郎。举方正,对策高第,迁
谏大夫”。
不过,《汉书》中记载了不少举明经而授官者。如
龚遂“以明经为官,至昌邑郎中令”。又
翟方进,“经学明习”,“以
射策甲科为郎;二三岁,举明经,迁
议郎”。又
王嘉“以明经射策甲科为郎”。显然,西汉后期,明经似乎出现了独立发展的趋势。
东汉章帝元和二年(
85年),“令郡国上明经者,口十万以上五人,不满十万三人”。东汉顺帝阳嘉元年(132年),“以太学新成,试明经下第者补弟子,增甲、乙科,员各十人”。东汉后期,孝廉与经书考试密切相关。
阎步克认为,“东汉顺帝
阳嘉新制出现之时,已经形成了三种发展因素并存的情况”。这三种因素就是,注重道德人格的“以德取人”因素,注重吏能功次的“以能取人”因素,注重知识检验的“以文取人”因素。大概东汉后期,儒生、文吏两大群体大致趋于融合,经过名士运动,知识群体的强大社会影响更造成了“以名取人”的现实,很少有文吏
举孝廉试
笺奏之实例。
曹魏又突出了“贡士以
经学为先”选士原则。魏明帝太和二年(228年)六月诏:
尊儒贵学,王教之本也。自顷儒官或非其人,将何以宣明圣道?其高选博士,才任侍中、常侍者。申敕郡国,贡士以经学为先。
此诏强调的“贡士以经学为先”最大的影响,就是改变了东汉的贡士不分儒生和文吏的旧制,把儒生即“经学”单独作为察举的对象,再次肯定了以“经学”举孝廉的制度,明确了“以文取士”的主导方向。东晋元帝中兴以后,“司空
王导启立学校,选天下明经之士,旭与会稽
虞喜俱以隐学被召”,但此事与秀才三科之“明经科”,或者孝廉有别。北魏
元宏在实行
察举制度时,将门第与才学相结合,达到了“门尽州郡之高,才极乡闾之选”的目的。
南朝馆学教育中出现了“明经举”选士的现象。如萧梁南海王
萧大临,
大同中入国学,以“明经射策甲科,拜
中书侍郎,迁
给事黄门侍郎”。
万绳楠据此认为科举制度实际开始于梁朝,此说虽然缺乏相关史料支持,但不可否认萧梁的“明经举”与隋唐以后的明经科已有很大类似之处。
明经举显然成为了南朝一个重要的科目,并选拔了不少人才。如南齐
永明中,
萧洽“为国子生,举明经,起家
著作佐郎,迁西中郎外兵参军”。又
贺玚,南齐时“为国子生,举明经,扬州祭酒,俄兼国子助教”,后来任国子学
五经博士,“于《礼》尤精,馆中生徒常数百,弟子明经对策至数十人”,说明南齐明经举及第者人数不少。明经举似乎已经成为察举之外,由学校培养和选拔人才的重要科目。
天监四年(505年),梁武帝“诏开五馆,建立国学,总以《五经》教授,置《五经》博士各一人”。南梁“馆有数百生,给其饩禀,其射策通明经者,即除为吏,于是怀经负笈者云会矣”。梁朝国子生通过明经策试,便可除为吏,而且数目甚大,说明察举制之外学校教育选拔的“明经举”受到儒生的青睐。
此外,南朝察举制中也出现了明经举,并以
试策作为选士标准。如南梁
蔡大宝少孤,“而笃学不倦,善属文。初以明经对策第一,解褐武陵王国左常侍”。南朝国子学中出现的“明经举”,通过学校教育、试策、授官,选拔人才,与科举考试已经十分接近,为隋朝设置明经科提供了社会基础和应举士人。
与此同时,北朝馆学教育中也设置了“明经举”。如《隋书·
柳謇之传》记载:“周齐王宪尝遇謇之于途,异而与语,大奇之。因奏入国子,以明经擢第,拜宗师中士,寻转守庙下士。”北周
柳謇之入国子学,以明经擢第,应该就是国子学组织的考试,其及第者可授官职。又据《隋书》卷六〇《崔仲方传》云:
崔仲方“年十五,
周太祖见而异之,令与诸子同就学……后以明经为晋公
宇文护参军事”。崔仲方也是从国子学中以明经擢第而入仕的。又如北周唐直,“起家太学生,寻以明经被荐,蒙授越王府
记室”。
受馆学设置明经举的影响,北朝察举制也出现了“明经举”。如北周建德六年(
577年)三月,
宇文邕“诏山东诸州,各举明经干治者二人。若奇才异术,卓尔不群者,弗拘多少”。此处“举明经干治”,也应就是“明经举”,增加了“
干治”即政事成分。据《隋书》记载,
宇文邕时,
梁毗“举明经,累迁
布宪下大夫”,“平齐之役,以毗为行军总管长史”。按照时间推算,梁毗就是应此诏而应举的,
宇文邕因此选拔了不少人才。阎步克怀疑梁毗是入国学参加的明经举,根据以上所引资料,梁毗应该参加的是察举之外的明经举。
明经科的确立
南北朝时,馆学教育中设置的“明经举”,在科目设置、考试内容、选拔方式上都为隋炀帝设明经科创立了先决条件。隋文帝在稳定政权不久,于开皇九年(589年)四月下诏,云:
京邑庠序,爰及州县,生徒受业,升进于朝,未有灼然明经高第。此则教训不笃,考课未精,明勒所由,隆兹儒训……颁告天下,咸悉此意。
此诏虽然表达了隋文帝对国子学和州县学
生员贡送朝廷者缺乏“灼然明经高第”的不满,但说明隋初已依旧制通过官学系统向中央贡送“明经”科。此诏在勒令学校进一步加强明经教育的同时,鼓励各级官员踊跃荐举有才之士。结合“未有灼然明经高第”一句,则此次荐举的主要对象应当是明经举。
贾志扬《宋代科举》还据此认为隋代科举始于此年。
隋朝学校教育与选试制度相结合,馆学明经选试普遍,为明经科的产生创造了条件。隋文帝即位之初,便“延集学徒,崇建庠序,开仕进之路”。国子学等官学一贯重视儒家经学,对明经科的发展自然有很大的推动作用。《隋书》卷七五《儒林传·
房晖远传》云:
(开皇初,房晖远)擢为国子博士。会上令国子生通一经者,并悉荐举,将擢用之。既策问讫,博士不能时定臧否。祭酒元善怪问之,晖远曰:“江南、河北,义例不同,博士不能遍涉。学生皆持其所短,称己所长,博士各自疑,所以久而不决也。”祭酒因令晖远考定之,晖远览笔便下,初无疑滞。或有不服者,晖远问其所传义疏,辄为始末诵之,然后出其所短,自是无敢饰非者。所试四五百人,数日便决,诸儒莫不推其通博,皆自以为不能测也。
这条史料说明,隋初国子学的教育质量有限,有学生能通一经者,隋文帝便令“并悉荐举,将擢用之”,应该就是国子学明经举,或称明经科。不过,主持考试的人是国子学的博士,考试的内容是策问。此次考生达四五百人,说明当时明经举受世人推崇,具备了常科考试的面向大众的性质。如《唐河南县故录事邢君墓志铭》云:“君讳弁……年廿,任州学生;年卅五,任郡司功。”按其贞观八年(634年)六十五岁,二十岁为开皇十年(
590年),三十五岁为仁寿四年(
604年)。说明开皇中,州学生考试合格者也可以获得入仕资格。如国子生席纶在开皇末年,遇上文帝“驾幸太学,亲临策试,遂以四经对诏,擢授
左武卫兵曹”。
隋文帝兴建学校,推崇儒学,旨在崇重明经,但没能大量选拔新政权所需之人。因此,仁寿元年(601年),隋文帝下诏,声称“国学胄子垂将千数,州县诸生咸亦不少,徒有名录,空度岁时”,下令简省浮员,“于是国子学唯留学生七十人”,太学、
四门学及州县学并废。
所幸的是隋炀帝即位后,又再度“尊儒重道”,扩充国子学生员,无疑促进了明经的发展。隋炀帝大业元年(605年)闰七月诏,名义上恢复了国子学等旧制,扩大了生员名额,强调“课试之法”,严格考试制度。如宋行,“弱冠出身于国子应举,大业中,授宣德员外郎”,很可能就是由国子明经出身。又钱昂,在隋时“起家国子生明三经擢第,解褐为宋州单父县长”。隋代国子出身便可入仕,应该是炀帝置明经、进士二科之后。
此外,也存在非国子学的士子通过州贡渠道,参加明经举考试。又据《唐苗明墓志铭》云:“父先,隋开皇二年州贡明经,行修廉洁孝悌,敦册甲科,起家游骑尉。”此条史料的真实性,尚待进一步的证实,若属实,则开皇二年(582年)就有了州(郡)贡明经。
又如
韦云起在隋开皇中,“明经举,授符玺直长”。又大业初,
孔颖达“举明经高第,授河内郡博士”。又傅交益,“隋明经入贡,解褐蜀郡博士”。又如张琚,“开皇中为
洹水令”,“有书数千卷,教训子侄,皆以明经自达”。又如孙起“以明经应举,射策高第,隋受□州司法参军事,司隶从事”。又如张爽,“明九经出身”,官至“隋文林郎”。
九经科产生得较晚,此处明九经,应该是指明经。以上实例均未见其入国学的记载,应该就是通过州或郡贡明经参加
省试及第的。
唐代科举制度因袭了隋制,明经科是继承隋朝科举的最重要科目之一。唐高祖武德四年(
621年)四月一日敕:“诸州学士及早有明经及秀才、俊士、进士,明于理体,为乡里所称者,委本县考试,州长重复,取其合格,每年十月随物入贡。”表明明经科与秀才、进士等科,一并正式设置。
据《大唐合州新明县丞李君墓志》云:“君讳诏……年廿,明经举,射策高第,授豫州新蔡县丞。”按其调露元年(
680年)七十八岁,其二十岁为武德四年。考虑到武德四年刚下诏宣布举行科举,其应该是武德四年获得
乡贡资格,即应明经举,及第是在武德五年。由此可见李诏是可以考订最早的唐代明经及第者。
明经科考试内容
明经科最初考试内容
唐五代明经科考试内容在不同时期差别较大,大概以开元二十四年(
736年)礼部
知贡举为界,前后存在较多差别。
按《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记载:“凡明经,先帖文,然后口试,经问大义十条,答
时务策三道,亦为四等。”似乎看起来,欧阳修等对唐代的明经科考试记述得十分清楚,但这是宋人对唐代明经科考试定制以后,或者说总体的描述,其具体的考试内容前后变化和差距很大。
欧阳修大概采用了《
唐六典》的说法,该书卷四《尚书书礼部》云:“凡明经先帖经,然后口试并答策,取粗有文理者为通。”实际上,唐代明经科考试内容的形成有个过程。据《
封氏闻见记》卷三《贡举》云:“国初,明经取通两经,先
帖文,乃按
章疏试
墨策十道。”两者所说明经科先帖经,再按照章疏试策的情况,仍然是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以后的事了。
唐初明经与进士一样,起初也只试策而已,试策以“通经”为主。《通典·选举典三》也说,明经、进士二科,“其初止试策”。武德七年(624年),唐高祖下《令诸州举送明经诏》,云:
宜下四方诸州,有明一经已上,未被升擢者,本属举送,具以名闻,有司试策,加阶叙用。其吏民子弟,有识性开敏,志希学艺,亦具名状,申送入京,量其差品,并即配学……仲春释奠,朕将亲览,所司具为条式,以时宣下。
高祖下诏,对诸州贡送明经参加
省试落第者,给予特别照顾,令“有司试策,加阶叙用”。这大概是隋末唐初社会动荡、人才稀少的缘故,考试的内容也仅限“明一经已上”,落第仍与授官。此诏,徐松考订为武德七年,并注曰:“按是时秀才、进士、明经皆试策而已。”显然,唐初明经科与进士科一样,都只试策而已。
从现存墓志资料记载来看,唐初明经科考试也只试策。如
贞观五年(631年),钱元修就“策试通经,补长兴县博士”,说明明经科考试只考策,试策的标准也仅仅是以“通经”为主。同年,李谞“以国子监明经举,策问高第,解巾蒙授常州博士”。又郑崇道于
龙朔三年(
663年),“乡以明经贡,对策高第,永淳中,调补汾州
参军”。又柳彦初“补国子监大学生”,于
垂拱四年(
688年)前后,“明经策拜上第”,
解褐陕州参军。又
神龙元年(705年)前,张景“遂唱策五经,躬参百揆,时膺选妙,惟公得人,解褐拜金州参军”。等等。
起初明经科试策,主要试儒家经典“九经”之任意一经,由举子任选修习,作为应试本经。如永徽元年(
650年),
崔暟以“精《春秋左氏传》登科”,首拜雍州参军事,就是选修《
春秋左氏传》一经及第。据《唐六典》卷二“吏部考功员外郎”条云:
其明经各试所习业,文、注精熟,辩明义理,然后为通。正经有九,《礼记》、《左传》为大经,《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公羊》、《穀梁》为小经。通二经者,一大一小,若两中经;通三经者,大、中、小各一;通五经者,大经并通。其《孝经》、《论语》并须兼习。
从此段引文来看,唐初的明经科所修经书为“九经”,分大中小三等,《礼记》、《左传》为大经,《
毛诗》、《周礼》、《仪礼》为中经,《周易》、《尚书》、《
公羊传》、《
穀梁传》为小经。大概在武德九年(
626年)明经科在习一经的基础上,加试《周礼》以后,逐渐改为修习两经。如
显庆元年(
656年),郭品“试《春秋》(《春秋左氏传》为大经)、《周易》甲第”,正好一大和一小经。
贞观中,随着应举人数的增加,明经科举人在选修的本经之外,还须兼习它经,最初是兼习《周礼》和《仪礼》。贞观九年(635年)五月二十日敕:“自今已后,明经兼习《周礼》并《仪礼》者,于本色量减一选。”显然,最初兼习《周礼》和《仪礼》是采取自愿的态度,通过减选的方式来鼓励明经举子兼习。由于《周礼》和《仪礼》本身就是“九经”内容,容易造成重复,后来又将兼习经书改为《老子》、《孝经》、《论语》。
大概是高宗、武后崇重道教的缘故,于是唐高宗
上元二年(
675年)正月敕规定,“明经加试《老子》策二条,进士加试帖三条”。至此,明经科从先前的明两经的基础上,再加《老子》一经,考试的方法,仍然为试策。
仪凤三年(678年)五月敕又规定:“自今已后《
道经》、《孝经》并为上经,贡举人并须兼通,其余经及《论语》任依常试。”也就说此后明经科在试所修本经的基础上,《
道德经》、《孝经》作为上经,明经举人必须兼通,《论语》也在此前已经作为修习的经书之一。
其后也有个别时期出现小的变更。如
武周长寿二年(
693年)二月,曾“令贡举人习则天所撰《
臣轨》,停通老子《道德经》”,中宗神龙二年(
706年)二月,“制贡举人停习《臣轨》,依旧习《老子》”。
正是明经科考试举人可以任选所修经书,随着时间的推移,明经科考试出现了偏重某一经书的倾向,于是出现了对举子选修经书的干预情况。
永隆二年(
681年),高宗颁布的《严考试明经进士诏》,云:
学者立身之本,文者经国之资。岂可假以虚名,必须征其实效。如闻明经射策,不读正经,抄撮义条,才有数卷……其中亦有明经学业该深者,惟许通六经……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每经帖试,录十帖得六已上者……然后并令试策日,仍严加捉搦。必才艺灼然,合升高第者,并即依令。
此诏说明高宗朝明经科存在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首先,指出参加明经科考试的举子往往“不读正经,抄撮义条,才有数卷”,这就是《唐会要》所说“以其庸浅”、《新唐书》和《玉海》所说的“明经多抄义条”最初的资料来源,说明唐初明经科
省试举子不好好研读“九经”,在试策的时候往往不熟悉经典,只好抄杂一些经义,堆砌策问,很难选拔真才实学,明经科试策只是徒有“虚名”。
其次,即便明经中有“明经学业该深者,惟许通六经”,明经科考试等级不明,对举子艺能考校缺乏“优劣”之分。
再次,考场秩序混乱,考官看人行事,举子不惜假手他人作弊,
请托之风盛行,无视法纪,造成了举子各显神通,借“侥幸”之路,谋取科名,以致举子不务正业,荒废学业,使明经科选人,“因此失人”。
最后,针对以上诸多弊端,此诏规定了相应的改革办法:“自今已后,考功试人,明经每经试帖,录十帖得六已上者……然后并令试策日,仍严加捉搦。必才艺灼然,合升高第者,并即依令。”这则规定实际上确立了明经科加试帖经的原则,即重视对经典基础知识的考察,然后才准许试策。
明经科加试帖经,对后世影响深远,宝应二年(
763年)六月,礼部侍郎
杨绾上疏奏贡举之弊时,还说“至高宗朝,刘思立为
考功员外郎,又奏进士加
杂文,明经
填帖,从此积弊,浸转成俗”,明确了进士、明经两科的区别,分别先试帖经和杂文,合格者才允许参加试策,实际上将两科以前只试策的单级考试,改为两场试,不仅增加了考试难度,而且促进了科举考试经学与文学的分科。同时要求试策考试也提高难度,强化等第,“必才艺灼然,合升高第者”。不过,明经举人避多就少的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三礼》、《三传》及《毛诗》、《尚书》、《周易》等,并圣贤微旨。生人教业,必事资经远,则斯道不坠。今明经所习,务在出身,咸以《礼记》文少,人皆竞读。《周礼》经邦之轨则,《仪礼》庄敬之楷模,《公羊》、《穀梁》,历代崇习,今两监及州县,以独学无友,四经殆绝。事资训诱,不可因循。其学生请各量配作业,并贡人参试之,日习《周礼》、《仪礼》、《公羊》、《穀梁》,并请帖十通五,许其入策。以此开劝,即望四海均习,九经该备。
李元璀奏言的事虽然是国子监、州县学生员修习明经的情况,但是这些生员将来参加明经科考试自然以在馆所习经书为主,因此两者的情况可视为同一问题。
从李元璀的奏言来看,开元中“明经所习,务在出身,咸以《礼记》文少,人皆竞读”的现象非常普遍,学生并不在乎是否能通晓“圣贤微旨”、是否能做到“必事资经远”,而“《周礼》经邦之轨则,《仪礼》庄敬之楷模”,面临着无人问津的局面。
李元璀所奏,点到了明经科考试举子自选经书的弊端,容易导致举人就简避繁,导致文字较多的“四经”无人问津,故此奏得到了敕准。
为了防止举子选习本经避重就轻,大概在开元八年(720年)以后,科举考试对举子所选经书进行了限制,要求明经科通两经者必须选一大一小,或选两中经;通三经者必须大中小各选一经;通五经者必须大经都通,才可选其他经书;无论选习几部经书者,都必须兼习《孝经》和《论语》。到了开元二十一年(733年),又做了相应变通,因为玄宗崇奉道教的缘故,减《尚书》、《论语》策,而加了《老子》策。
明经科增加
帖经内容。随着唐初政局的稳定,参加明经科考试人数的增加,竞争的激烈,明经试策已不足以区分人才的高下。终于在调露二年(
680年),明经与进士一同增加新的考试项目,就是加帖经。
据《通典·选举典三》载:“至调露二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始奏二科(进士、明经)并加帖经。其后,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陈飞则认为《通典》在叙述“其后又加《老子》、《孝经》,使兼通之”时,颠倒了时间顺序,应当将其置于调露以前,放在仪凤三年(678年)三月。
其实,刘思立建言明经科考试帖经是在增加选修本经帖经的基础上,其后再增加《老子》、《孝经》,也需要帖经,显然陈飞理解有误。调露二年(
680年),明经科与进士科试帖,应该说是明经考试的一大转变。
至于调露二年为何进士科和明经科考试要加帖经,进士科考试要加试杂文,《唐会要》记载得比较清楚,说调露二年四月,刘思立除考功员外郎认为进士只试策,“以其庸浅,奏请帖经,及试杂文”。既然刘思立认为进士科只
试策“以其庸浅”,加试
帖经和
杂文,那么明经科加试帖经的原因也应该类似。
此事的原委,《通典》和《唐会要》都说得不是很清晰,宋人
欧阳修和
王应麟说得却比较清楚。据《新唐书》卷四四《选举志》记载:“永隆二年,考功员外郎刘思立建言,明经多抄义条,进士唯诵旧策,皆亡实才,而有司以人数充第。”宋人王应麟《玉海·选举·科举二》的记载基本相同。
需要说明的是,此事发生的时间,《通典》和《唐六典》记载都是调露二年,《
封氏闻见记》记作
开耀元年(
681年),《新唐书》、《玉海》记作永隆二年(
681年),《
册府元龟》记作永隆二年八月,并对此事的来龙去脉进行详细的说明。
其实,诸书记载时间不同的原因,是作者着重点不同,也由于高宗频繁改易年号,造成了后来史书编撰者在习惯用的纪年上发生了偏差,导致了后来学者对此事在时间上的误解和疑惑。唐高宗调露二年八月乙丑日,已改元为永隆元年,永隆二年十月乙丑,改元开耀元年。
清楚了高宗改元的具体时间,就可以搞清楚诸书记载差异的原因。其实,《通典》和《唐六典》只记载了刘思立上奏的时间在调露二年,并没说是否得到奏准,这是没有问题的;而《新唐书》、《玉海》说成刘思立是永隆二年上奏,显然是不合适的。按照《册府元龟》的记载,高宗下诏是永隆二年八月,考虑到调露二年八月乙丑改元永隆元年,实际情况应该是调露二年刘思立上奏,永隆二年八月高宗下诏。由于永隆二年十月乙丑年改元开耀元年的缘故,封演又将刘思立上奏说成开耀元年,也是这个道理。
唐初明经科帖经方式和评判标准。《通典》记载得比较简单,永隆二年(681年),高宗“诏明经帖十得六”。又据《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考功员外郎”条,记载更为详细:
诸明经试两经,进士一经。每经十帖,《孝经》二帖,《论语》八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
此段记载,应该反映了仪凤三年(
678年)五月明经科增加兼试《孝经》、《论语》之后的明经科考试的大致情况。
可知明经科最基本的内容是试两经,试经的方法是每经帖经十条,兼试《孝经》二帖、《论语》八帖,共三十帖,评判标准是十条通六,准许试策。这里的“每经十帖”,就是举人按照自己所修的二经、三经,随着修习经书数量的增加,帖经的数量也会按照每经须考十帖比例增加。帖经的评判标准是十条通六为通,即合格。
具体帖经方法,按照杜佑的说法,就是“以所习经掩其两端,中间开唯一行,裁纸为帖,凡帖二(三)字,随时增损,可否不一,或得四、得五、得六者为通”(743)。实际上所谓的帖经,就是类似现代考试中的填空题,考官将经文中的文字随意空去,让举子填上考官空去经书的内容,最少每帖三字,随意增损,考评的标准是十通四、通五、通六者为通,即十通六以上为通,然后准许参加试策考试。
唐前期明经科试策的方式和等级。大概在开元二十四年(736年)以前,明经举子在帖经之后,就直接可以参加
试策。《唐六典》卷二《尚书吏部》“
考功员外郎”条的记载更为详细:
诸明经试两经,进士一经。每经十帖,《孝经》二帖,《论语》八帖,每帖三言,通六已上。然后试策,《周礼》、《左氏》、《礼记》各四条,余经各三条。《孝经》、《论语》共三条,皆录经文及注意为问。其答者须辨明义理,然后为通,通十为上上,通八为上中,通七为上下,通六为中上。其通三经者,全通为上上,通十为上中,通九为上下,通八为中上,通七及二经通五为不第。
显然,试策根据举子修习的经书不同,对举子所选修的经文和注意(义)的策问进行对答。具体规定是:《礼记》、《左传》为大经各四条,《周礼》虽为中经亦问四条,其余诸中经和小经都各问三条;《孝经》、《论语》共问三条。策问的条数,根据明经举人修两经和修三经不同,评判标准不同。
按照唐代明经科选修经书的规定:“修两经者,通二经者,一大一小,若两中经;通三经者,大中小各一。”也就是说修两经者,须试大经策四条和小经策三条,再加《孝经》、《论语》共问三条,共计十条,故十为上上,通八为上中,通七为上下,通六为中上,通五为不第,实际上也是十通六为通,六通以上分为上上、上中、上下、中上四等。选习三经者,一大经策四条、一中经策三(选《周礼》为四条)、一小经策三,再加《孝经》、《论语》共问三条,策问总数应该是十三或十四条,故全通为上上,通十为上中,通九为上下,通八为中上,通七为不第,也大概以十通六为标准,十三或十四条将通八以上者分为上上、上中、上下和中上四等。试策评判的标准是对答“须辨明义理,然后为通”。
明经科考试的弊端。帖经的优点在于考察举子对经文掌握的熟悉程度,重在记忆,但最大弊端是经书内容相对固定,举子经过刻苦诵读,一般都可以掌握,造成主司很难从中区分高低,于是在出题的时候往往用偏怪之题、疑似之题,刁难和迷惑考生。如《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云:
后举人积多,故其法益难,务欲落之,至有帖孤章绝句,疑似参互者以惑之。甚者,或上抵其注,下馀一二字,使寻之难知,谓之“倒拔”。既甚难矣,而举人则有驱联孤绝、索幽隐为诗赋而诵习之,不过十数篇,则难者悉详矣。其于平文大义,或多墙面焉。
据开元十六年(728年)十二月,国子祭酒
杨玚奏:“今之举明经者,主司不详其述作之意,每至帖试必取年头年月孤经绝句。自今已后,考试者尽帖平文,以存大典。”比照前后文义,两者大致相同,可以推断
杜佑的此段论述,应该引用的是
杨玚的奏议。由于科举帖经考试这样的考评方式,导致举子把大量时间花费在背诵孤章绝句、疑似之言,对经义不求甚解,造成了问及文章大义多面墙无言的局面,于是招来了社会的反思。
其实,唐初由于诸经传抄过程中就已出现“文字多讹谬”,“儒学多门,章句繁杂”的问题,举子所持经书版本不同,经书内容多少、注解不一,造成了考官标准不一、正误难判的现象。实际上,这一问题很早就出现了,唐太宗贞观四年(630年)就诏
颜师古于秘书省考定五经,至贞观七年(633年)十一月颁布《新定五经》。
贞观十二年(638年),太宗又“以儒学多门,章句繁杂,诏国子祭酒
孔颖达与诸儒撰定《五经》
义疏,凡一百七十卷,名曰《
五经正义》,令天下传习”,“付国子监施行”。
永徽二年(
651年)三月,高宗又诏太尉
长孙无忌及中书门下及国子三馆博士、弘文学士,对孔颖达所撰《五经正义》的“事有遗谬,仰即刊正”,四年三月一日,修改《五经正义》之事完毕,高宗下诏颁行天下,令“每年明经,依此考试”。
《
五经正义》的修撰为省试主司提供了《周易》、《尚书》、《毛诗》、《礼记》、《春秋左氏传》评判的标准本。孔颖达《五经正义》在很大程度上对汉魏以来流传的经书进行了整理和校勘,统一了文字和经义,为唐代官方学校、诸科举子以及儒者提供了一个标准经书。
皮锡瑞《经学历史》评价说:“永徽四年,颁孔颖达《五经正义》于天下,每年明经依此考试。自唐至宋,明经取士,皆遵此本。夫汉帝称制临决,尚未定为全书;博士分门授经,亦非止一家数;以经学论,未有统一若此之大且久者。”
唐代明经科考试为“九经”,“五经”之外还有《周礼》、《仪礼》、《穀梁》、《公羊》四经,也都存在诸家义疏,大概是为了参加科举考试的需要,《唐六典》还对国子监教授的诸经版本做了限制:
“《周易》,郑玄、
王弼《注》;《尚书》,孔安国、郑玄《注》;《三礼》、《毛诗》,郑玄《注》;《左传》,
服虔、
杜预《注》;《公羊》,
何休《注》;《穀梁》,
范宁《注》;《论语》,郑玄、何晏《注》;《孝经》、《老子》,并开元御《注》。旧令:《孝经》,孔安国、郑玄《注》;《老子》,
河上公《注》。”
显然,《唐六典》关于“五经”的官方义疏与孔颖达《五经正义》所采用的义疏不同。说明按照旧令,即开元二十六年(738年)《唐六典》颁布之前,常科采用的九经版本为:《孝经》,
孔安国、
郑玄《注》;《老子》,河上公《注》;开元七年,《孝经》,改用开元
唐玄宗御《注》;开元二十一年,《老子》,改用开元
唐玄宗御《注》。
明经科考试内容的变革
随着开元二十四年(
736年),明经科考试内容又有较大调整,逐渐从单纯的帖经、对策,转向
帖经、
口义、
墨义、
对策等多场试。
开元二十四年,礼部侍郎姚奕就奏请明经帖经增加问大义,即后来的口义。次年正月玄宗下《
条制考试明经进士诏》曰:
“今明经以帖诵为功,罕穷旨趣,安得为敦本……其明经自今已后,每经宜帖十,取通五已上,免旧试一帖,仍案问大义十条,取通六已上,免试经。策十条,令答时务策三首,取粗有文性者与及第。”
此制是明经科考试内容的一大转变,一是,将帖经十通六改为十通五,即用减免一帖的方式,增加问大义十条,使问大义正式纳入了明经科考试内容,具有重要意义;二是,将策问经意(义),改为策问时务,使明经科考试策问摆脱了完全本于经书,走向了经书与时务结合的方式。
此后不久,到天宝十一载(
752年)七月又进一步规定:“举人帖及口试,并宜对众考定,便唱通否。”同年十二月敕又规定:“明经所试一大经及《孝经》、《论语》、《尔雅》,帖各有差,帖既通,而口问之。一经问十义,得六者为通,而后试策,凡三条,三试皆通者为第。”
可见明经科试大义,就是口试,所谓的“口试”是试大义的方式,即口头提问,口头对答。从此明经科考试从帖经和对策两场试,改为帖经、大义(口试)和对策三场试。考试内容也有较大变化,帖经十条通六改为通五;策问经意(义)十条,改为策时务策三条,全通为第;加试大义十条,须十通六。
此外,此敕还增加了明经科兼习经书《
尔雅》,但后来一度停废。贞元十二年(796年),国子司业裴肃奏:“《尔雅》为六经文字之楷模……请勒天下明经、进士、五经……及诸科举人,依前习《道德经》者,宜准天宝元年敕处分,应合习《尔雅》者,并准旧式。”又恢复了《尔雅》的兼习经书的地位。
大概是帖经助长了士人死记硬背经书、轻视经义的风气,修习经书与现实脱离,因此,中唐出现了士人呼吁废除帖经的呼声。大历年间洋州刺史
赵匡《
举选议》中建议:
立身入仕,莫先于《礼》,《尚书》明王道,《论语》诠百行,《孝经》德之本,学者所宜先习……诸试帖一切请停,唯令策试义及口问。
至于废除帖经的原因,是明经举人只知记忆,鲜有通经之人。赵匡认为:“其试策自改问时务以来,经业之人鲜能属缀,以此少能通者,所司知其若此,亦不于此取人,故时人云:‘明经问策,礼试而已。’”也就是说天宝以来,明经科试策改为时务策以后,实际上明经策问等同虚设,不仅起不到选拔人才的作用,反而“变实为虚,无益于政”。
因此,赵匡提出了一个比较折中的方案:“今请令其精习,试策问经义及时务各五节,并以通四以上为第。但令直书事义,解释分明,不用空写疏文及务华饰。其十节,总于一道之内问之。余科准此。”将明经科试时务策三道,改为“策问经义及时务各五节,并以通四以上为第”,将经义与时务结合起来,强调只要把事实和经义说清楚就行,不必“空写疏文及务华饰”,颇有“经世致用”的意图。
与此同时,赵匡还建议:“其口问诸书,每卷问一节,取其心中了悟,解释分明,往来问答,无所滞碍,不用要令诵疏,亦以十通八以上为第。”试大义,即口问,旨在加强举子对经意的整体理解和了悟,不必过分追求经书注疏的全面背诵和理解。
赵匡的建议未得到重视,没被执行。
建中元年(
780年),
归崇敬也上疏云:
《五经》六籍,古先哲王致理之式也。国家创业,制取贤之法,立明经,发微言于众学,释回增美,选贤与能。自艰难已来,取人颇易,考试不求其文义,及第先取于帖经,遂使专门业废,请益无从,师资礼亏,传受义绝。
归崇敬深刻认识到帖经不利于举子对经义的掌握,甚至导致了经学的颓废“遂使专门业废,请益无从,师资礼亏,传受义绝”。于是,他还提出了废除帖经的具体设想:
其礼部考试之法,请无帖经,但于所习经中问大义二十,得十八为通,兼《论语》、《孝经》,各问十得八,兼读所问文注义疏,必令通熟者为一通。又于本经问时务策三道,通二为及第。
归崇敬提出废帖经,增加试口义的分量,由十条增为二十条,并且加重兼习经书《论语》、《孝经》,由两经共三条,增至共二十条,大大增加了大义的分量,意在重视对经意(义)的考察。
归崇敬的建议得到了朝廷的重视,对中晚唐明经系诸科考试问大义、墨义的实行起了推动作用。
建中二年(781年),中书舍人
赵赞权
知贡举,提出了明经考试的具体改革措施。赵赞针对明经考试,口义问大义,无文字记录,举人落第后,多有喧竞不服者。赵赞奏:
明经之目,义以为先,比来相承,唯务习帖,至于义理少有能通经术,寖衰莫不由此。今若顿取大义,恐全少其人,欲且因循,又无以劝学,请约举司旧例,稍示考义之难,承前问义不形文字,落第之后喧兢者多。臣今请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既与策有殊,又事堪征证,凭此取舍,庶归至公。如有义策全通者……明经请减两选。伏请每岁甄奖不过数人,庶使经术渐兴,人知教本。(敕旨,明经义、策全通者,令所司具名闻奏,续商量处分。)
此奏得到了实行,开启了明经系考试墨义代口义之先河,便于甄别才学、考试标准的操作。赵赞建议明经口问大义,要求举子将对答口义的内容直接写在纸上,“不假文言”,即为后来的“墨义”。墨义与对策文体不同,“不假文言”,“直书其义”,意图加强明经系诸科对经书义理的考试,避免“惟务习帖”的局面。
但明经科考试以墨义代口义,在晚唐五代又多次反复、或并行,最终以两者并行。
贞元中明经系诸科考试中的墨义一度中断,至贞元十三年(
797年)才恢复。是年十二月
尚书左丞顾少连权
知贡举奏曰:
伏以取士之科,以明经为首。教人之本,则义理为先。至于帖书,及以对策,皆形文字,并易考寻。试义之时,独令口问。对答之失,覆视无凭。黜退之中,流义(议)遂起。伏请准建中二年十二月敕,以所问录于纸上,各令直书其义,不假文言,仍请依经疏对。
此条奏议后来得到实行。大概是口义无字可循,容易导致舞弊,引发了举人的不满,于是元和二年(
807年)十二月,发生了五经举人“请罢试口义”之事。礼部为此事专门上奏:“依前试墨义十条,五经通五,明经通六,便放入策。”宪宗敕准了此奏,加试墨义,但未因此罢试口义。
元和七年(
812年)十月,权知礼部侍郎
韦贯之奏:“试明经请停墨义,依旧格问口义。”于是墨义被停。大和二年(
828年)十二月,礼部贡院奏:“五经、明经举人,试义请准元和十四年十一月四日敕,以墨义代口义。”直到元和十四年(
819年)十一月四日勅,又规定“以墨义代口义”,但随后墨义又有停废,至此,墨义又得以实行。
五代明经科考试内容有所调整,后梁大概与唐相同,后唐调整较大。天成三年(
928年),
李嗣源《策对重时务敕》云:
应九经、五经、明经帖书及格后,引试对义时,宜令主司于大经泛出问义五道,于帘下书于试纸,令隔帘逐段解说,但要不失疏注义理,通二通三。然后便令念疏,如是熟卷,并须全通,仍无失错,始得入策。亦须于时务中选策题,精当考较。如粗于笔砚留意者,得则以四六对,仍须理有指归,言关体要。如不曾于笔砚致功,则许直书其事,不得错使文字,只在明于利害。
值得注意的是此敕着重对五经、九经和明经等明经系诸科考试的问义和试策进行了大的调整,三科举人在帖经合格后,方可试问义,问义合格,才可试对策。此敕对试问义有很大的调整,问义分为两个部分:
一是泛义,知贡举主司从大经中“泛出问义”五通,在帘子下书写在试纸上,令考生隔着帘子逐段向考官解说经义,也就是后来的“泛义”,评判标准是“不失疏注义理,通二通三”,为合格;拉隔帘考试应该是防止考官与举人之间相互认识,防止舞弊。
二是念疏,试泛义合格后,才准许试念疏,大概就是后来的“口义”,其考试标准此敕不详,只是强调“如是熟卷,并须全通,仍无失错”,既然是“全通”,说明“念疏”不仅是读经书的“疏”,而且要有口头解释,才可评判是否“全通”。
其实,念疏分必答和自选两部分,稍晚的后唐
清泰二年(
935年)二月诏,正好可以证明这一点。其诏云:“明经念疏,每问三道后,许请熟卷,都问十道,通六即放入策。”说明明经“念疏”每问三道,可请试熟卷一道,问十通六为合格。
此敕还对明经、九经、五经等科试策进行了改革,要求在时务中选
策题,对策评判标准,看中文理,文体要求“以四六对”,大致以韵文即可,但要求“理有指归,言关体要”,能把问题论述清楚;要是举人文笔较差,允许“直书其事”,“只在明于利害”,但不有文字错讹。从试时务策的评判标准来看,明经、五经、九经等科对策水准可想而知,此举意在鼓励明经等科试策注重时务策,使经义与时务相结合,力求向“经世致用”的方向发展。
值得注意的是,后唐明经等科考试中出现的泛义和念疏等新内容,在五代影响比较大。后周
广顺二年(
952年)二月,礼部侍郎
赵上交奏:“贡院诸科今欲不试泛义、口义,共十五道,改试墨义,共十一道。”)此奏提到泛(泛)义和口义,说明此前明经系诸科试墨义一度改为试泛(泛)义,就是
李嗣源《策对重时务敕》中的“主司于大经泛出问义五通”,即问经书的大义,
口义盖《策对重时务敕》中的“念疏”,此奏将两者合二为一,改为试墨义十一道,无论数量和难度上都有所减少,并得到执行。
后周广顺三年(953年)正月户部侍郎权知贡院
赵上交奏:“明经,元帖书五十帖,欲罢帖书,令对义五十道。(从之)”从此奏来看,五代明经科帖经一度改为五十帖,广顺三年正月一度将帖经与墨义合并,改为试墨义五十道。同年九月,
翰林学士承旨刑部侍郎
知制诰权知贡举徐台符奏,请回复旧规,“参而用之,从其可者”,使明经系九经科、五经科考试分为帖经、墨义、泛义、口义、对策五场试,未言明经科考试内容,盖一起改为五场试。
五代明经系诸科最重要的变革是诸科考试皆须逐场定去留制度的确立。后唐天成三年(928年),李嗣源《策对重时务敕》云:“应九经、五经、明经帖书及格后……其问义念疏对策,逐件须有去留。”明确规定了九经、五经、明经等明经系科目,帖经、问义、念疏和对策逐场定去留的原则。这种逐场公布考生考试结果的方式彻底从制度上解决了前场落第,以后场考试补救的舞弊行为的问题。
长兴元年(
930年)二月敕,进一步重申九经、五经、明经等科省试须“逐场皆须去留”。此制的具体实行情况,在长兴四年二月礼部贡院奏中可见一斑。该奏云:
九经、五经、明经呈帖心(经)之时,试官书通不后,有不及格者,唱落后,请置笔砚,将所纳由分明,却令自看。或是试官错书通不,当与改正。如怀疑者,使许请本经书面前检对,如实是错填,即更于帖上书名而退。
可见此奏明确了这三个科目省试实行逐场定去留的具体实行办法,即逐场公布辍落的原因,并允许落第举子自己看辍落原因,若举子怀疑知贡举主司评判有误,还可当面勘验。此奏得到了许可,并在以后的科举考试中得以普遍推行。诸科考试逐场定去留,防止举子业有所偏,使举子的学业较为全面地发展,也对防治类似“赎帖”等舞弊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广顺三年(953年)九月,翰林学士承旨刑部侍郎知制诰权知贡举徐台符奏同时规定:“其礼部贡院条奏,宜依仍于引试之时,精详考校,逐场去留,无艺者虽应年深,不得饶僭场数。”从此明经系诸科考试实行了“逐场去留”的原则,对维护科场秩序有积极意义。值得注意的是五代五经科考试还设置了专门的试官。天成二年(
927年)正月尚书礼部贡院奏:“五经考试官,先在吏部日,长定合请两员。数年系属贡院,准新定格文,癨令奏请一员兼充考试。”
不过,五代由于明经科所修经书被“包于九经、五经之中,无出于三礼、三传之内”,随着
九经科、
五经科以及“五科”的兴起,明经科反而逐渐衰落。五代明经诸科时有停废,如后晋天福四年(939年)废明经、童子、明算、道举、百篇等科,后晋开运元年(
944年)又复置明经科,但明经科的地位已与
童子科、道举等科的地位无大的差别。
明经出身的等第与仕宦
唐初明经科的社会地位和授官阶品仅次于进士科,高于秀才科。
《旧唐书》卷四二《职官志一》云:“诸秀才出身,上上第,正八品上;上中第,正八品下;上下第,从九(八)品上。明经出身,上上第,从八品下;上中第,从九品上。”秀才科比明经科高四等,明经科比进士科高四等。
唐代明经及第只有丁第,即丁等。《通典》卷十五《选举典三》云:“自武德以来,明经唯有丁第,进士唯乙科而已。”但据天宝十一载(752年)十二月敕:“自武德以来,明经惟有丙、丁第,进士惟乙科而已。”说明武德以后明经科有丙、丁两等,并不只是丁等。
唐代选官制度层面十分重视明经科,希望通过优予明经出身者以官位的方式,选拔用儒家思想培养起来的官员来治理国家,安定民生,以达到长治久安的目的。
唐睿宗《诫励礼俗敕》云:“县令字人之本,明经为政之先,不稍优异,无以劝奖。县令考满,考词使状有清字,无负犯;明经及第,每至选时,量加优赏,若属停选,并听赴集。”
睿宗把“明经”视作“为政之先”,可见明经科对治理国家的重要性,因此他特别强调在对明经及第者参选时,要“量加优赏,若属停选,并听赴集”,充分反映了唐初帝王对明经科的重视。这种观点在唐代长期存在,贞元十三年(797年),尚书左丞、礼部权知贡举
顾少连仍说:“以取士之科,以明经为首,教人之本,则义理为先。”
既然唐前期明经科的地位还比较高,那么从现存史料来看明经科出身的
释褐情况:初唐明经及第者参加吏部铨选,多可获得释褐资格,一般选授
县尉、
县主簿以及州
参军等基层地方官。如贞观中,
裴行俭举明经,拜左屯仓曹参军。如贞观十年(636年)左右,王岐以明经擢第,释褐施州录事参军(836)。又如于龙朔三年(663年),郑崇道“乡以明经贡,对策高第”,永淳中,调补汾州参军。又上元二年(675年)前后,李秥以明经登科,授怀州参军。又如上元三年,房逸以明经举,射策甲第,解褐补扬州海陵县尉。又垂拱四年(688年)前后,柳彦初“明经策拜上第”,解褐陕州参军。又裴炎,少补弘文馆,擢明经第,为濮州司仓参军。又封遗爱,“以明经耀第,解褐守恒州参军”。此类情况很多,不再一一列举。
但少数情况会优于授予王府参军等较高职官。如贞观十四年(640年),王德表以明经对策高第,“左仆射梁国公
房玄龄奏公学业该敏,特敕令侍徐王读书,寻迁蜀王府参军”。显然,王德表因为对策高第,被当朝宰相看中,上表推荐给唐太宗,太宗先是特敕没有品级的徐王府侍读作为过渡,很快正式释褐蜀王府参军。按蜀王是太宗第六子
李愔,属亲王,亲王府参军事为正八品下,大概太宗先特敕王德表王府侍读,是为高于选限授官作铺垫。又如贞观十九年,皇甫玄志明经及第,解褐授蜀王府参军事,应该与王德表的情况差不多,属于特例。
有时候还会先授儒林郎、文林郎等
文散官,再正式释褐职事的情况。如贞观十七年,崔沉乡贡明经高第,授文林郎,从九品上,正和上中第授官,盖所谓高第指上中第,即乙等。乾封二年(667年),高行淹“明经高第”,授文林郎。又咸亨二年(671年),许坚以本州明经举,“对策高第”,授儒林郎,正九品上,则不符合授官标准,属于优与授官。
总之,初唐明经无论从地位到仕途出路,都不逊于进士科。虽然在宰相和高官中所占比重要低于进士科,但是由于明经出身者之中有相当数量的高官子弟,特别是一些曾经左右过一个时期政治的名相
张文瓘、
裴炎、
李昭德、
狄仁杰等皆为明经出身,明经的资望比进士甚至还要稍高一筹。
不过,初唐明经科授官,像皇甫玄、许坚等高于选授标准授官的情况是少数。早在贞观中就出现了明经及第,不能立马授官的现象。如贞观二十年(646年),程思义以“幽州贡明经及第……久之,擢授峡州远安县丞”。唐高宗以后,这种情况更加严重,明经及第只是获得出身,需要若干年的参选,才能获得官位。如杨政
显庆年中明经擢第,参选艰难,竟然选择了隐逸,“每有常调,皆无赴集,遂隐于中条山”。
不过,开元以后,明经科地位下降,甚至有人弃明经而参加兵部的武举考试。如张瑜举明经落第后,云:“国家每岁第明经百余人,其间非儿则氓,举世贱明经四十年矣!”转而参加兵部武举。在明经科及第选举艰难的情况下,有些人甚至弃文为伍,如樊庭观,约在开元七年(719年)前,“遂以明经擢第……释褐授
昭武校尉、左玉钤卫长上”,后来官至
横野军副使。故有“三十老明经,四十少进士”的说法。
晚唐明经出身地位更低,如
李珏弱冠时,举明经,华州刺史
李绛见其很有才华,便劝曰:“日角珠廷,非庸人相。明经碌碌,非子所宜。”于是,元和三年(808年),李珏“乃更举进士高第”,河阳
乌重胤表置幕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