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劳动能力
政府救助的法定认定标准
无劳动能力是政府实施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的核心认定条件之一,主要包含三类法定情形:年龄超过60周岁的老年人或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残疾等级为一、二、三级的智力/精神残疾人,一、二级肢体残疾人,一级视力残疾人;患重特大疾病导致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成年人(需持有残疾人证或符合省级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可根据实际情况补充其他认定情形,认定结果直接影响特困人员救助资格的获取与终止。
年龄认定标准
年满60周岁的老年人与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直接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群体。该标准以法定劳动年龄为界限,其中:
残疾等级认定
需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且符合以下残疾类型与等级标准:
重大疾病认定
未满60周岁的成年人符合以下条件可被认定为无劳动能力:
动态核查机制
县级民政部门每半年开展劳动能力复核:
地方补充条款
省级人民政府可增加以下认定情形:
认定程序规范
申请需经过三级审核流程:
参考资料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民政部门户网站.2023-09-13
《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解读 .深圳市司法局门户网站.2024-04-02
《特困人员认定办法》 .阜新市民政局.2025-03-21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1 11:19
目录
概述
年龄认定标准
残疾等级认定
重大疾病认定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