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国际公约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别名《新加坡调解公约》),是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并经联合国大会会议于2018年12月审议通过的国际公约。该公约于2020年9月正式生效,旨在通过直接执行机制解决国际商事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的跨境执行问题,允许当事人直接向成员国主管机构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条件的调解协议。
历史沿革
公约由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历时四年研究拟订。
2018年12月,公约经联合国大会审议通过。
2019年8月7日,公约在新加坡开放签署,67个国家和地区的代表团参加了签署仪式,46个国家和地区签署了公约。
截至2025年11月,已有38个国家签署《关于建立国际调解院的公约》,其中8国完成批准程序。
2025年10月20日,基于《公约》成立的国际调解院中国香港正式开业,成为《公约》框架下的多国协商成果。
公约目录
大会第73/198号决议
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
序言
第1条 适用范围
第2条 定义
第3条 一般原则
第4条 对依赖于和解协议的要求
第5条 拒绝准予救济的理由
第6条 并行申请或者请求
第7条 其他法律或者条约
第8条 保留
第9条 对和解协议的效力
第10条 保存人
第11条 签署、批准、接受、核准、加入
第12条 区域经济一体化组织的参与
第13条 非统一法律制度
第14条 生效
第15条 修正
第16条 退约
内容解读
公约须至少获得三个国家签署及核准才能生效,并且仅适用于商业和解协议。
受公约约束的签署国必须执行在有关框架下达成的调解协议。连同国际仲裁协议《纽约公约》和《海牙选择法院协议公约》在内,三项公约将形成完整的国际争议解决执行框架。
社会评价
《新加坡调解公约》在诉讼、仲裁之外,进一步健全了国际商事争议解决的调解制度。签署方签署公约,展示了国际社会对多边主义重要作用的共识。(新加坡总理李显龙评)
《新加坡调解公约》强化了商事争议解决方面的国际法治规则,凸显了多边主义价值。(联合国秘书长安东尼奥·古特雷斯评)
《新加坡调解公约》是对多边主义的支持,签署仪式的成功举办是多边主义的胜利。(联合国负责法律事务的助理秘书长史蒂芬·马蒂亚斯评)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7 09:20
目录
概述
历史沿革
公约目录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