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业态
新活动形态
新业态是指依托技术创新和数据要素价值转化,从现有产业衍生出的新环节、新链条、新活动形态。主要表现为互联网经营活动、商业流程创新和个性化服务供给。
用工形态与权益保障
“主理人”头衔在新业态浪潮中迅速破圈,成为新潮职业代名词,然而从业者身份多样,部分面临劳动权益受损情况,产生身份困惑。用人单位通过与劳动者签订《项目承包协议》《合作协议》等民事合同,以“业绩分成”“合作收益”取代工资支付,将劳动关系包装为合作,模糊用工性质并侵害劳动者权益。
劳动关系民事化带来双重风险,劳动者可能面临社会保险缺失、工资保障不足和工伤救济困难,维权之路更加坎坷,而用人单位若被确认劳动关系成立,将面临补缴社保、支付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和承担工伤赔偿等法律责任。判断劳动关系的关键在于用工性质是否具备人格、经济、组织等从属性,而非合同名称。
司法实践中,北京三中院明确主理人协议不能替代劳动合同,上海徐汇法院判定未告知业绩目标即解雇主理人属违法。劳动者应增强法律意识,不因称谓新颖而忽略用工本质,注意保留考勤记录、工作安排、报酬凭证和工作沟通记录等关键证据,遇权益受损及时寻求法律救济申请调解、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在法定时效内申请劳动仲裁。新业态用工不能突破权利底线。
类型
新业态涵盖在线教育远程办公、数字化治理等15类模式,并包括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消费新模式。
根据2025年12月15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的11月经济数据,居民出行、购物等新业态新场景加快建设;1-11月份网上零售额同比增长9.1%,数字消费不断拓展,新场景新业态不断涌现;同时,即时零售、直播电商等消费新模式快速成长。
具体表现
一是以互联网为依托开展的经营活动;二是商业流程、服务模式或产品形态的创新;三是提供更加灵活快捷的个性化服务。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19 15:19
目录
概述
用工形态与权益保障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