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事业是中国特有的术语,指在文化领域从事
精神产品生产、研究创作及公共服务的非营利性组织机构集合,与
文化产业形成对应关系。其涵盖
艺术表演团体、
图书馆、
博物馆、
广播电视台等十余类单位,由政府主管部门资格审定并多样化管理,主要任务是为社会提供精神产品,满足人民对文化生活的多种需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文化权益。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包括艺术创作院所、艺术中心、音像
影视中心等;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包括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站)等;报刊杂志事业单位,包括各类报社、杂志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