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是指被请求国可拒绝引渡因政治原因受追诉者的国际法规则。该原则最早见于1793年《法国宪法》,1833年
比利时颁布首个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令,1834年比法引渡条约首次明文确立。20世纪后通过
《世界人权宣言》等
国际文件成为普遍原则,中国《宪法》第82条及
《引渡法》第八条均体现该原则。国际实践中,航空恐怖主义等危害人类共同利益的犯罪被《北京公约》排除在政治犯范畴外,形成关键例外。
1793年《法国宪法》首次确立庇护政治犯的立法基础,1833年比利时颁布全球首个禁止引渡外国政治犯的法令,1834年比法条约首次以国际条约形式确立该原则。20世纪后通过《世界人权宣言》等文件被各国普遍承认,形成现代
国际法原则框架。
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第82条规定
庇护权,《引渡法》第八条第三项明确将政治犯罪列为拒绝引渡情形。在《
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条约中仍保留该原则效力,但《北京公约》通过第13条将航空犯罪排除适用。
中国与40余国签订的双边引渡条约均包含该原则,2020年修订的《引渡法》实施条例进一步明确:
外交部负责审查引渡请求的政治属性;
最高人民法院需评估请求国是否存在政治迫害可能。在2023年《北京公约》国内转化过程中,增设专门条款将航空犯罪列为政治犯例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