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履行
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
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完成债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拒绝提前履行,但若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则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导致债权人额外支出的费用需由债务人承担。提前履行涉及期限利益归属问题,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截止至2024年5月)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条款构成提前履行的核心法律框架,替代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
债权人拒绝权的限制
若债务人提前履行未损害债权人利益(如未导致额外保管费用或期限利益损失),债权人不得拒绝该履行。判断是否损害利益需综合履行性质、债权人实际需求等因素。
费用负担规则
债务人提前履行若导致债权人增加合理费用(如仓储、保管支出),该费用需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合理性需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评估,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期限利益的特殊情形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四) .乌海市区域经济合作局.2024-04-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2021-11-22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0 07:59
目录
概述
法律依据
债权人拒绝权的限制
费用负担规则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