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到来前完成债务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债权人可拒绝提前履行,但若不影响债权人利益则不得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导致债权人额外支出的费用需由债务人承担。提前履行涉及期限利益归属问题,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条(截止至2024年5月)明确规定: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提前履行未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此条款构成提前履行的核心法律框架,替代了原《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
债务人提前履行若导致债权人增加合理费用(如仓储、保管支出),该费用需由债务人承担。费用合理性需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评估,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