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教是中国回族伊斯兰教教务管理者的核心职务,其制度可追溯至
元代回回掌教哈的司的设置。该职务在不同历史时期包括
伊玛目、
海推布、
穆安津等教职,明清时期逐渐演变为
开学阿訇担任。元朝政府通过
三掌教制(伊玛目、海推布、穆安津)管理清真寺教务,其中伊玛目掌握最高决策权。至1945年新疆地区仍存在由23座清真寺推选总掌教的实例。政府在不同时期对掌教任职实施审批备案制度,明代起教长任命权收归礼部吏司管控。
元代正式确立
掌教制度,实行三掌教制分级管理。伊玛目主持重要宗教仪式,海推布负责宣讲教义,穆安津承担宣礼职责。至元仁宗时期(1311年)裁撤具有司法权的哈的所,将掌教职能限定为纯宗教事务管理。
元朝中央设回回掌教
哈的司统管全国伊斯兰教务,该机构具有政教合一特性。哈的(教法执行官)既负责宗教仪式也处理民事纠纷,至元末该机构被废止。
马良骏1945年经
乌鲁木齐23坊穆斯林推举出任新疆总掌教,其任职体现该职务的遴选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