押司
宋代地方官府中的吏员职称
押司是宋代州县官府中设置的基层吏员,属于未入流品的公职人员,与具有朝廷正式品级的官员形成鲜明区分。其职能可分为文书处理与司法辅助两大类,在县级行政体系中最多配置6人,多数通过地方招募或世袭方式产生。根据职能类比,押司的职权范围相当于现代县级政府的秘书人员与基层法院审判长。。
性质与地位
作为宋代行政体系中的特殊群体,押司属于政府机构雇佣的办事人员而非正式官员,其身份地位具有三个显著特征:
职能与设置
根据县级行政需求,押司群体被划分为两类职能序列:一类相当于现代县政府办秘书,另一类专司案件审理:
按宋代行政制度规定,每个县级行政区最多可设立6名押司。其职责分为两类:一类相当于现代县政府办秘书,另一类专司案件审理。
职级与晋升
在职位等级方面,现代研究将宋代押司对应为副科级至正股级干部,具体表现为:
职业晋升方面,押司群体面临严格限制。由于制度性歧视,从业者难以转为正式官员。
文学形象
14世纪成书的《水浒传》塑造了最著名的押司文学形象——宋江。书中对其职业特征有三处精准刻画:
这一文学创作反映出押司群体在宋元时期社会认知中的特殊形象:作为基层政务的实际运作者,与正统官僚体系形成区分。
参考资料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02 14:15
目录
概述
性质与地位
职能与设置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