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孤
汉语词语
托孤(tuō gū),汉语词语,指人临终前委托他人照料遗留子女的行为,出自《后汉书·光烈阴皇后纪》。
现代法律应用
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遗嘱的内容、形式、程序均须合法、有效。
现代法律实践中,李女士通过遗嘱指定国企作为女儿的监护人,梅林为孤独症儿子安排意定监护,上海市首例遗嘱指定监护案依据民法典第29条确认监护权。
社会监护服务组织逐步发展,2020年8月上海市成立尽善监护服务中心,2021年11月广东省成立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2023年10月北京市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
解释
1、把身后的孤儿相托给别人。
2、人临终前,委托他人照料遗留的子女。
3、以遗孤相托。
出处
《三国志.卷三二.蜀书.先主备传》:先主病笃,托孤于丞相亮。
南朝宋·范晔《后汉书·光烈阴皇后纪》:“既无《关雎》之德,而有吕、霍之风,岂可托以幼孤,恭承明祀。今遗大司徒戴涉、宗正吉持节,其上皇后玺绶。阴贵人乡里良家,归自微贱。”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五回:“ 先主 谓众官曰:‘朕已托孤于丞相,令嗣子以父事之。’”
明·罗贯中《三国演义》第一百六回:昔刘玄德在白帝城病危,以幼子刘禅托孤于诸葛孔明,孔明因此竭尽忠诚,至死方休。
明·冯梦龙东周列国志》第二回:“自知不起,不肯服药。三日之后,病势愈甚。其时周公久已告老,仲山甫已卒。乃召老臣尹吉甫召虎托孤。”
明·凌濛初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八:招姐要把小梅寄在他家里去分娩,只当是托孤与他。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23 15:29
目录
概述
现代法律应用
解释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