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社会监护服务组织逐步发展,2020年8月上海市成立尽善监护服务中心,2021年11月广东省成立和谐社会监护服务中心,2023年10月北京市发布《老年人意定监护服务指引》。
南朝宋·
范晔《后汉书·光烈阴皇后纪》:“既无《关雎》之德,而有吕、霍之风,岂可托以幼孤,恭承明祀。今遗
大司徒戴涉、宗正吉持节,其上皇后玺绶。阴贵人乡里良家,归自微贱。”
明·
罗贯中《三国演义》第八五回:“ 先主 谓众官曰:‘朕已托孤于丞相,令嗣子以父事之。’”
明·
冯梦龙《
东周列国志》第二回:“自知不起,不肯服药。三日之后,病势愈甚。其时
周公久已告老,
仲山甫已卒。乃召老臣
尹吉甫、
召虎托孤。”
明·
凌濛初《
初刻拍案惊奇》卷三八:招姐要把小梅寄在他家里去分娩,只当是托孤与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