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原则是奥地利心理学家西格蒙德·弗洛伊德提出的心理学术语,亦称“惟乐原则”。该原则认为,人的行为受寻求快乐、避免痛苦的愿望指引,本我作为人格结构中最原始的部分,包含各种本能冲动,这些冲动不受逻辑、道德和现实约束。自我作为人格的调节系统,负责维持心理机能的协调与稳定,并在个体成熟过程中逐渐发展,使行为不再仅受快乐原则支配。从生物学角度看,快乐原则与多巴胺系统的活动密切相关,从心理学角度看,它体现在奖赏敏感性和预期价值上,影响决策过程。快乐原则的应用广泛,如文学翻译、企业管理、教育、舆论分析等多领域探讨了快乐原则的应用。
许多
哲学家和心理学家早已发现,人类行为在很大程度上都是趋乐避苦所致。
弗洛伊德把这种理论归入他的无意识理论里去,但改变了其重心。他说,整个精神机关的基本促进动力,来自没有得到满足的愿望或者没有得到平息的激动——一个释放由此而产生的未满足感(不快)的愿望,从而消解紧张,得到快乐。在早期,弗洛伊德把它叫做“不快乐原则”,可后来重新命名为“快乐原则”,这个标签后来成为心理学词汇的一部分。
快乐原则的生物学基础与多巴胺系统密切相关。快乐原则是心理学术语,指人们在面对选择时倾向于选择能带来愉悦和满足感的事物,是追求幸福的基本方式。从心理学角度看,快乐原则是一种心理机制,体现在奖赏敏感性和预期价值上,影响人们的决策过程。过度追求快乐可能导致成瘾行为,需要培养自我控制能力,并在必要时寻求专业帮助实现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