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市,是中国古代于闹市执行死刑并曝尸示众的刑罚,源自“刑人于市,与众弃之”理念。
商周时期即有类似记载,
秦代将其列为法定死刑,适用于乱伦等罪。汉承秦制,弃市成为死刑常法,适用于杀人、大逆、亲属相奸等罪名,文帝时期亦用于刑制改革。
《
礼记》:“刑人于市,与众弃之。”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一般平民的死刑是“杀之于市,与国人共弃之”。而“王之同族不即市”,“凡有爵者与王之同族,奉而适甸师氏,以待刑杀”(《
周礼·秋官·小司寇》)
“
范坚迁
尚书右丞。时
廷尉奏殿中吏劭广盗官幔二张,合布三十匹,有司正刑弃市。”《
晋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