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府判官
古代官制名
开封府判官是宋代设置的古代官制名,为开封府行政长官开封尹的副职,初设于宋初。元丰改制后定为正八品,若遇他官领开封尹事务时,改少尹为判官。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开封府判官开始主管使院事务,民间称作“南司”,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案卷与簿册籍录。嘉祐二年(1057年),陈希亮任该职时处理积压案牍,九个月内完成三分之二的积案,其中荣州盐税案退还三百多户盐民被没收的财物并实行减税。期间朝廷因三司事务冗繁,又命其兼理开拆司,日夜考核属吏并惩处不称职者。苏轼也曾担任此职,后改判三司户部勾院。
沿革
英宗治平三年(1066),命判官一人领使院事,民间俗称之为“南司”。
职责
掌审察文移簿籍。
品级
神宗元丰(1078—1085)改制,定为正八品。
参考资料
苏轼全集.网易.2025-07-15
良吏陈希亮.中共云南省纪律检查委员会云南省监察委员会.2019-08-20
最新修订时间:2025-09-23 00:00
目录
概述
沿革
职责
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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