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府判官是宋代设置的古代官制名,为开封府行政长官开封尹的副职,初设于宋初。
元丰改制后定为正八品,若遇他官领开封尹事务时,改
少尹为判官。英宗治平三年(1066年),开封府判官开始主管使院事务,民间称作“南司”,主要负责审核公文案卷与簿册籍录。嘉祐二年(1057年),
陈希亮任该职时处理积压案牍,九个月内完成三分之二的积案,其中荣州盐税案退还三百多户盐民被没收的财物并实行减税。期间朝廷因三司事务冗繁,又命其兼理
开拆司,日夜考核属吏并惩处不称职者。
苏轼也曾担任此职,后改判三司户部勾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