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付款利息是指建设单位按规定对进口成套设备采取分期付款的办法所支付的利息。根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该利息属于价外费用范畴,需并入销售额计征
增值税或
消费税,但承运部门运费发票转交购货方等情形除外。在税收处理中,金融机构、施工企业及其他工商企业取得的延期付款利息收入分别按金融业、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或依照增值税规定执行。
按“金融业”的其他金融业对企业的经营结算过程中因对方延期付款而取得的利息性质的收入,应作为
企业的价外收入,分别按有关规定的有关税目缴纳营业税或增值税。如金融机构因借款人延期还款而收取的利息,按“金融业税”目缴纳营业税;
施工企业因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而收取的利息,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工商企业因购货方拖欠货款而取得的利息,则应按增值税有关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