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平路是元代在福建北部设立的路级行政区划。元大德六年(1302年)由
南剑路改置,治所设于
南平县(今福建南平市),隶属江浙行中书省
福建道宣慰司。辖境涵盖
沙溪、
金溪中下游及
尤溪流域,领南平(倚郭)、尤溪、
沙县、
顺昌、
将乐五县。行政机构设
总管府,蒙古
达鲁花赤与汉人总管分掌职权。明洪武元年(1368年)改制为延平府。
南剑州于至元十五年(1278年)改为南剑路,隶属福建行中书省。大德三年(1300年)福建道宣慰司确立后,作为其下辖八路之一。大德六年(1302年)正式改称延平路,元末仍保持路级建制,至明初洪武元年(1368年)改制为府。
基层治理实行
巡检司与驿站并行的制度,乡里组织保留自治功能。沙县等辖县通过'改里为团'进行区划细化,形成'路-县-团'三级管理体系。其中明确提及梅列地区在元代分属尾历团(今列东、
列西、洋溪一带)和善峡团(今
陈大镇),这些区域均隶属于延平路管辖。
大德三年(1299年)福建道宣慰司设立后,延平路由原属行省直辖改为宣慰司管辖。至正十六年(1356年)为应对
红巾军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