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唐律中,废疾指身体或智力有残疾的情况,根据程度分为废疾和笃疾,废疾对应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大清律例》中,对于谋反等严重罪行,规定“凡谋反,谋大逆,共谋者不分首从,皆凌迟处死,并株连祖孙,父子,兄弟及同居之人,不分异姓及伯叔兄弟之子,不限籍之异同,男年16以上,不论笃疾废疾皆斩”。同时,《大清律例》
名例律第二十二条规定了“老小废疾收赎”,第二十三条规定了“犯罪时未老疾”。此外,在唐宋律中,根据病残程度将残疾分为废疾和笃疾,废疾对应减轻刑事责任的规定,笃疾对应相对刑事责任的规定。
在古代中国,慈善机构如唐代的悲田养病坊和宋代的福田院、
安济坊等专门收容和照顾废疾者。唐代悲田养病坊是“中国古代第一个比较完备的专门矜孤恤贫、敬老养疾的慈善机构”,设于寺院中,由僧人打理。宋代福田院“以廪老疾孤穷丐者”,每所可收养三百人。宋徽宗时推广安济坊,收治病人。
居养院、安济坊等设施相互配合,“若丐者,育之于居养院;其病也,疗之于安济坊;其死也,葬之于漏泽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