库平银是
清政府确立的全国性银两重量基准单位,
康熙年间通过统一地方征收标准形成制度体系。其标准重量历经调整,1908年
农工商部与
度支部联合确立1两合37.301克,成为近代中外条约赔款计算的法定依据。该单位在新疆地区财政收支、
湘军驻疆后的区域平砝调整、晚清银元铸造等场景中被广泛应用,
北洋政府时期仍作为《国币条例》规定的银币计价基础。
康熙二十九年(1690年)确立全国租税征收标准秤体系,形成中央库平制度雏形。光绪三十四年(1908年)农工商部与度支部联合颁布《度量权衡画一制度图说总表》,将库平银标准定为1两=37.301克。
中日《
马关条约》签订时采用清中央库平标准,规定1两=575.82英厘(合37.31256克)。该标准与1908年法定标准存在细微差异,反映了不同时期度量衡的调整过程。
新疆地区在乾隆年间全面推行库平银制度,贸易结算、官员俸禄均以该单位为准。光绪四年(1878年)
左宗棠率湘军入疆后,当地平砝调整为湘平银标准(1两=36.13克)。
清政府通过
协饷制度向新疆年拨库平银480万两,占全国协饷总额的四分之一。1884年新疆建省后,
铸钱局铸造的'光绪银钱'仍延续库平重量标准。
清代银钱双轨制下,库平银作为价值尺度与
铜钱形成兑换体系。
道光年间1两库平银可兑换铜钱2000文,该比值随银价波动而变化。对外赔款偿付中,1896-1915年间因国际银价下跌,清政府多支付库平银1242万两。
官方银锭采用库平标准铸造,50两
马蹄银实际重量误差不超过±0.3%。民间交易使用戥秤称量碎银时,需按库平标准进行折算。
1933年
国民政府废两改元银本位制下所有交易改用
银元结算。但新疆地区因特殊货币环境,库平银标准沿用至194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