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组织是指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主体,属于
邻接权范畴。其专有权利包括转播权和录制权等,同时权利行使受到合理使用限制。国际公约如《
罗马公约》为
广播组织权提供了法律依据,但在实务中存在
三网融合背景下的权利界定困境。围绕广播组织权的客体争议,存在“信号说”与“节目说”两种观点,中国广电机构在版权经营中兼具著作权人及邻接权人身份。时事新闻不受
著作权法保护,而独创性新闻需受保护。
广播组织是通过无线电波传播由声音或图像构成的实况或录音制品的主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广播组织作为邻接权人,享有以无线方式公开广播或传播作品的权利。广播组织权旨在保护其在节目传播过程中的劳动与投资。
中国广电行业实务中,广播组织权受《罗马公约》等国际条约影响。截至2018年,三网融合技术带来的权利界定困境仍待解决。著作权法第十一条明确
广播权涵盖无线、有线及转播方式。
截至2025年,广播组织权客体争议聚焦于“信号说”与“节目说”,主流观点认为客体应为广播节目或广播信号。案例分析如《
黄河大合唱》侵权案,凸显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