幼子守灶,又称幼子继承制,是原始社会父系氏族制早期的继承制度,表现为其他儿子分家立户后由最小的儿子继承父亲剩余财产及社会地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前,彝、苗、布依、仡佬、佤等十余个民族的部分地区仍保留此制度。
比如蒙古族,蒙古族的家庭一般由夫妻和
未成年子女组成。儿子结婚后分居,另立门户。父母所住的
蒙古包及附属什物,习惯上由幼子继承。蒙古族的传统惯例是在其父在世时,长子成人结婚分出去居住,分得一部分财产和牲畜等,女儿出嫁也有相当数量的陪嫁。而其父亲死后,由正妻所生的最小的儿子(
蒙古语叫“
斡赤斤”,意为守灶者)继承财产,管理家务。《
史集》载:“蒙古自古的风俗,(首领)在期
生时,遣其诸长子居于外,分予财产、牲畜属众;其作则尽属幼子。”
《蒙古法基本原则》一书说:“
成吉思汗的大札萨克规定,兄弟分家时财产按下列原则分配:年长者多得,年少者少得,末子继承父业。”正是亲中选贤的大汗推举制与“幼子守灶”的财产继承制,导致了
蒙古汗国和
元朝在汗位、皇位继承问题上的一系列矛盾与冲突,导致了蒙古汗国时期的汗位转移和元朝中后期的
宫廷政变。
当女真还处于原始
氏族社会时,便衍化出一种财产继承法则——幼子继承制。长子析居,幼子守户,实际是一种起源于渔猎
游牧生活的习惯。它的
社会功能在于最大限度地分散
家庭人口,以适应渔猎采集过程中分散经营、流动生产、辗转迁徙,食物不足等的需要,以及长期在野外生活时窝铺(
满语叫“塔坦”)狭小的限制。这种习惯导致两个后果:第一,财产在家庭中不易积聚;第二,男子的所分财产为家业,年轻时就开始独立生活。满族人实施父母在世时分家别居。努尔哈赤十九岁时即从父亲家中分出,独自立户。《
满洲实录》卷一记,分家时“家产所予独薄”。当努尔哈赤与弟叔尔哈奇为
同胞兄弟,而分家时薄于长厚于幼正是满族传统习惯使然。比如努儿哈赤死后,虽然皇太极继承了汗位,但努儿哈赤名下的两
黄旗给了
大妃阿巴亥的三个最小的儿子阿济格、多尔衮和多铎。
总之,满族在入关以前,建立后金政权时起,就由于
阶级矛盾的发展和统治的需要,颁布了一系列军政法令;但总的说来,迄至入关以前仍处于由
习惯法向
成文法过渡的阶段,
法律制度比较简单,“皆因时立制,不尽垂诸久远”。
满族入关,快速进入
封建社会以后,面对尖锐复杂的阶级矛盾和
民族矛盾,关外时期简单的旧律,已不能适应全国的新形势。为了统治的需要,一方面暂时采用《
明律》,多尔衮下令,“自后问刑,准依明律”;另一方面,加速立法活动,于1647年制定《
大清律》,颁行全国。实际上制订时照《明律》依样画葫芦,无异于《明律》的翻版。满族之前的很多习俗也都不能适应发展了。幼子守灶这类极早期的风俗习惯也就日渐消亡了,取而代之的是继承汉族的
嫡长子继承制(皇室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