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权
罗马市民法规定的罗马公民特权
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法赋予罗马公民的特权,包含公权私权两部分。公权指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如选举权被选举权),私权则涉及民事领域(如结婚权、财产权诉权)。早期市民权仅限于罗马公民,随着社会变迁,逐渐扩展至拉丁人和外来人。罗马法形式主义要求市民权行使需遵循特定仪式(如要式买卖),后期因商品经济冲击而衰落。市民权与自由权家族权共同构成罗马法人格要素,并成为市民社会的法律基石。
权利构成
市民权由公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私权(结婚权、财产权、遗嘱能力、诉权)两部分组成。公权保障公民参与城邦治理,私权规范民事关系,两者共同维护罗马社会秩序。
历史发展
市民权主体最初仅限于罗马公民(截至公元前3世纪)。随着罗马扩张,拉丁人和部分外来人通过法律宣布或皇帝赐予获得市民权(截至公元212年)。这一扩展过程体现了罗马法的封闭性逐渐被务实精神取代。
法律地位
市民权与自由权、家族权并列为人格三大要素,缺失任一权利可能导致人格减等。市民权处于中间层次,既高于自由权(基础生存权),又低于家族权(家庭支配权)。
形式主义要求
早期市民权行使依赖严格形式,如“要式买卖”需五人见证,“拟诉弃权”需模拟诉讼程序。形式主义确保法律行为合法性,但后期因商品经济发展、自然法思想影响及罗马人务实精神而简化。
参考资料
市民权.大辞海.2020-12-01
罗马公民所享有的特权是().百度教育.2023-03-27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09 12:18
目录
概述
权利构成
历史发展
法律地位
形式主义要求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