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民权是罗马市民法赋予罗马公民的特权,包含
公权与
私权两部分。公权指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如
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私权则涉及民事领域(如结婚权、
财产权和
诉权)。早期市民权仅限于罗马公民,随着社会变迁,逐渐扩展至拉丁人和外来人。
罗马法形式主义要求市民权行使需遵循特定仪式(如
要式买卖),后期因商品经济冲击而衰落。市民权与
自由权、
家族权共同构成罗马法人格要素,并成为市民社会的法律基石。
市民权主体最初仅限于罗马公民(截至公元前3世纪)。随着罗马扩张,
拉丁人和部分外来人通过法律宣布或皇帝赐予获得市民权(截至公元212年)。这一扩展过程体现了罗马法的封闭性逐渐被务实精神取代。
早期市民权行使依赖严格形式,如“要式买卖”需五人见证,“拟诉弃权”需模拟诉讼程序。形式主义确保法律行为合法性,但后期因商品经济发展、自然法思想影响及罗马人务实精神而简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