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价款是指在建设工程活动中,发包方依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给承包方的费用。根据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24条,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验收合格时,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条款进行折价补偿。结算协议具有独立性,施工合同无效不必然影响结算协议效力。
优先受偿权行使主体限定为与发包人签订有效施工合同的承包人,行使方式包括诉讼、仲裁或协商折价。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司法解释,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质量合格时,可参照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计价标准进行折价补偿。折价补偿范围限定于直接工程费用,不含企业管理费、利润等间接性条款。
转包、违法分包中的管理费争议,司法实践通常认定属于工程价款让利条款,借用资质情形下则按不法原因给付处理。2021年司法解释明确发包人逾期未完成行政审计时,可通过司法鉴定确定工程价款。
质保金条款在合同无效时不具有约束力,承包人可主张全额折价补偿。优先权行使期限自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最长不超过18个月,涵盖建设工程竣工之日起18个月及合同解除/终止之日起18个月两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