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同为
清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知州的副职官员,始设于金代州同知,元明两朝沿袭此制。清代将原州同知改称州同,以区别于府级同知官职。其分为
直隶州与
散州两类:直隶州州同职权相当于同知,散州州同则与
州判分掌粮税催征、治安巡捕、水利工程及海防事务。该官职秩从六品,各省设置无定额,部分分驻外地处理专项事务。至清末时期,全国直隶州州同仅存20人,属州州同保留32人。
州同官职可追溯至金代设置的州同知,
元代继续沿用该职,清代改称州同。
明代继承前制,州同知成为州级行政机构固定副职。清初沿袭明制,后改称州同以区别于府同知。这一改制既保留了明代职官体系的核心特征,又通过名称调整实现了层级区隔。
州同下设
攒典1人协助处理文书档案与日常政务。作为未入流吏员,攒典承担催科征税、刑名案牍等具体事务,构成清代州同行政运作的基础支撑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