州同
清代知州的副职官名
州同为清代地方行政机构中知州的副职官员,始设于金代州同知,元明两朝沿袭此制。清代将原州同知改称州同,以区别于府级同知官职。其分为直隶州散州两类:直隶州州同职权相当于同知,散州州同则与州判分掌粮税催征、治安巡捕、水利工程及海防事务。该官职秩从六品,各省设置无定额,部分分驻外地处理专项事务。至清末时期,全国直隶州州同仅存20人,属州州同保留32人。
官职沿革
州同官职可追溯至金代设置的州同知,元代继续沿用该职,清代改称州同。明代继承前制,州同知成为州级行政机构固定副职。清初沿袭明制,后改称州同以区别于府同知。这一改制既保留了明代职官体系的核心特征,又通过名称调整实现了层级区隔。
职能与品级
清代州同的核心职责集中于地方实务管理:
该官职定秩从六品,较府同知低两级
设置与编制
清代州同设置呈现三大特征:
至光绪朝官制改革前,全国仅存直隶州州同20员、属州州同32员。这一精简规模反映清代中后期对地方佐贰官的编制压缩趋势。
下属与辅理
州同下设攒典1人协助处理文书档案与日常政务。作为未入流吏员,攒典承担催科征税、刑名案牍等具体事务,构成清代州同行政运作的基础支撑体系。
参考资料
历代官制.南阳市康氏文化研究会.2014-06-13
州同.中国百科.2022-12-23
最新修订时间:2025-11-18 19:06
目录
概述
官职沿革
职能与品级
参考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