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权力是宪法制定者通过宪法规范授予国家机关行使的公共权力,其核心特征在于授予性与规范性。根据
人民主权原则,宪法未明确授予的权力由人民保留,形成剩余权力的法理基础。宪法通过设定权力行使框架和程序,防止权力缺位、越位或错位,确保国家权力在法定轨道内运行。宪法实施监督权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或专门机关行使,非授权主体不得越权行使监督职能。在价值导向上,宪法权力以保障人权为根本目的,通过限定国家机关权力范围实现公民权利的有效保护。
宪法权力的本质是宪法制定者通过成文规范向国家机关授予的公共权力,其合法性来源于人民主权原则。根据宪法规范设计,立法、行政、司法机关分别获得不同性质的权力配置,形成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体系。这一授权机制表明,任何宪法权力均不能由行使主体自行创设或扩大,必须严格遵循宪法文本的明示规定。
在权力分配体系中,宪法未明确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视为人民保留的剩余权力。该原则从法理层面划定了宪法权力的行使边界,防止国家机关通过解释或惯例扩张权力范围。剩余权力的归属与行使机制体现了宪法作为根本法的控制功能,确保国家权力始终处于宪法预设的轨道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