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委员会
1958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机构
宪法委员会,根据1958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机构。委员会成员9名,任期9年,不得连任。成员每3年改任三分之一,由总统、国民议会议长、参议院议长各任命1人。已卸任总统为宪法委员会当然委员,任期终身。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国会议员、政府部长等职。
宪法委员会的裁决秘密进行,不得上诉;被宪法委员会宣布违宪的法律、规章,不得公布实施;宪法委员会的裁决对一切公共权力机构、一切行政和司法机关均具有约束力。此外,总统在国家受到严重威胁采取非常措施时,须征询宪法委员会的意见。宪法委员会最初的设计只是一个监督议会、防止议会体制超越界限的补充性的政治机构,但从1971年7月16日的“结社自由案”开始,宪法委员会开创了从实体上对法律是否侵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进行审查的先例。
参考资料
宪法委员会.大辞海.
最新修订时间:2025-12-02 1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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